航港局強化母港郵輪消費保障機制 公告新「郵輪船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為因應郵輪旅遊市場持續復甦,交通部航港局正式公告實施「郵輪船票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建立以台灣為母港營運郵輪的契約規範,藉此提升消費者保障、明確業者責任,該規範已於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審議通過,並正式生效。
新制適用於以台灣為主要攬客市場,且在台直接銷售或委託代理銷售船票、並以我國港口為母港營運的郵輪。最大特色在於明確界定郵輪公司與旅客為契約當事人,並要求業者完整揭露航程、服務內容、費用、付款期限及契約審閱期間等重要資訊,提高交易透明度。
郵輪業者、消費者賠償對等
「僅供參考」字眼退場
在旅客權益方面,新制規定旅客於航程開始前若無法成行,可依法將資格轉讓給第三人,郵輪公司除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同時,除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因素外,郵輪公司不得任意變更航程,如因業者因素取消航程,除須全額退還旅客已支付費用外,還須依規定提供相應賠償;若航程延誤或未依約履行,也建立按日或依差額計算的補償機制,並要求業者在合理期限內完成退款與賠償。
航港局此次也採取「權利義務對等」原則,旅客若自行取消行程,需依距離出發日的時間負擔一定比例退票手續費;相對地,若因郵輪公司可歸責事由取消航程,也須依相同標準負擔賠償責任,建立更公平的契約關係。此外,若業者提出更有利於旅客的替代方案,例如改搭其他航次或提供升等方案,也可經旅客同意後取代原有退費賠償機制。
新規範同時禁止契約使用「僅供參考」等模糊文字,也不得限制旅客依法解約、求償及提出異議的權利,或以任何方式免除、減輕業者依法應負的責任,避免消費者因契約條款而喪失應有保障。
除契約制度外,航港局也要求母港郵輪業者須依法設立台灣分公司或委託代理人,以利消費爭議處理,未來並將會同觀光署、食藥署及疾管署推動跨機關聯合訪查,針對船舶安全、食品衛生、傳染病防治及消費保護等面向加強監督,進一步健全台灣郵輪旅遊市場的消費保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