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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勵產業籌組控股公司 經濟部修企併法給租稅誘因

太報

更新於 2025年08月21日05:17 • 發布於 2025年08月21日05:17 • 吳馥馨
經濟部外觀。廖瑞祥攝

經濟部商發署今(21)日表示,為協助企業在關鍵轉型期突破成長瓶頸、提升營運效率,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經濟部、國發會、財政部共同擬具的《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當企業透過併購合組控股公司時,能排除稅制障礙,股東享有「緩課稅」權力。

經濟部表示,企業併購不僅是單純的經營策略,也是驅動產業升級、整合資源、開拓國際市場的工具。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法,針對股份轉換成立產業控股公司增訂租稅措施,目的就是希望企業能透過整合提升競爭力。

為提高企業整合意願,本次在企併法增訂股份轉換租稅措施;當公司依企併法29條,被他公司收購為其100%持股的子公司時,且收購公司已經國發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股東在取得新公司股份為對價時,其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於實際轉讓時再行申報核課。

經國發會認定為「產業控股公司」的收購公司,則要依財政部規定檢具股東擇定免予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商發署長蘇文玲在政院記者會上舉例,A公司與B公司股取得成本為每股10元,轉換為控股公司當年股價是每股50元,當前稅法規定,40元要計入基本所得稅額;但股票轉換時並未實際出售或轉讓股份,可在實際出售或轉讓股份年度再計徵。

待出售年度股價上漲到每股100元,要課稅的所得額即為每股90元;但控股公司股價下降到只有30元時,只要就20元部分來課稅。

為免租稅措施遭到濫用,國發會將就適用本次租稅措施的產業控股公司規模、型態與營運範圍等,會同財政部訂定辦法規範。財政部後續也將就產業控股公司的收購公司、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應符合要件、股東擇定程序等另訂辦法,相關租稅措施將與子法併同上路,確切日期由行政院訂之。

蘇文玲也補充,「收購」與「被收購公司」要有產業關聯性;若「收購」與「被收購公司」原本就有從屬關係,也不適用這項租稅措施,以維租稅優惠公平性。

另外,股票轉換年度,股東也可以選擇是否列入當年基本所得額計算,但一經選擇就不得再變更。

經濟部補充,考量我國多數為中小企業,透過垂直或水平整併,有助擴大經營規模,統籌後勤資源,產生規模效益,旗下各子公司可保有原先的品牌與內部管理文化。本次修法希能透過提供租稅措施誘因,提高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長遠而言,幫助產業強化供應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力,也可擴大稅基增加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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