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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入獄!向光電業者索賄400萬 雲林縣議員林哲凌判刑10年4月定讞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05月07日08:52 • 發布於 05月07日08:47
現任無黨籍雲林縣議員林哲凌。(資料照)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現任無黨籍雲林縣議員林哲凌7年前擔任口湖鄉長時,為了協助太陽能案場順利取得建照與施工,利用職務上核發建照、批准動工的權力,向光電廠商海神公司索賄400萬元,另犯偽造顧問合約、開立不實發票,二審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去年6月維持一審判決,依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將他判刑10年、褫奪公權8年,另依違反商業會計法判可易科罰金的4月徒刑,追徵沒收400萬元賄款;最高法院今駁回林哲凌上訴,全案定讞,並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林哲凌曾任2屆口湖鄉長、3任縣議員,2022年參選第20屆縣議員,因涉本件收賄案而落選,但當選的無黨籍縣議員蕭慧敏因為賄選,被法院判當選無效確定而被解職,林哲凌於2024年1月4遞補就任縣議員,如今光電收賄案有罪定讞,也將解職。

判決指出,海神光能公司於口湖鄉規劃「漁電共生」的水產養殖設施結合太陽能光電系統的案場,委託黃姓土地開發業者取得土地使用權,但須口湖鄉公所發給建照,並經核准才能開工興建室內養殖設施,竣工後也須口湖鄉核發使用執照。

時任口湖鄉長林哲凌利用職務之便,透過黃女向廠商表達索賄500萬元,經討價還價,喬到實拿400萬元賄款,鄉公所也依雙方約定於2020年8月24日核發建照,9月10日批准開工。

雲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定,林男雖否認收賄犯行、辯稱是土地開發分潤,但實際上確實以職位之便影響建照與開工核准程序,並無合法報酬依據,構成不違背職務收賄罪,量處10年有期徒刑。

林男上訴,二審台南高分院認為林哲凌身為地方鄉長,應以鄉里福祉為依歸,卻利用權勢向企業索賄,廠商為求工程順利,無奈給付賄款,林的行為不僅破壞人民對國家機關的信賴,也嚴重損害國家公信與廠商經營秩序,還影響公共建設品質。

二審審酌林犯後否認犯行,態度欠佳,一審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仍判10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商會法維持4月刑,並追徵或沒收未扣案的400萬元賄款。

林上訴,最高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定讞,林確定將解職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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