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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想留給誰自己決定!法務部擬刪「兄弟姊妹特留分」 增訂「孝順條款」顧公平

太報

更新於 06月02日12:57 • 發布於 06月02日11:13 • 呂志明
法務部外觀。呂志明攝

很多民眾在生前立好遺囑,希望把畢生積蓄留給特定子女或特定人,但往往因為《民法》中的「特留分」規定(法律規定必須留給特定親屬的法定比例),導致最後財產還是得被迫分給不常聯絡的兄弟姊妹,引發不少家族爭產糾紛。為了符合現代家庭的生活型態、尊重每個人分配財產的自由,法務部在今(6/2)日正式預告了《民法繼承編》的修正草案。

法務部指出,這次修法主要針對社會高度關切的「兄弟姊妹特留分」議題,除了請身分法學者完成檢討修正民法繼承編的研究案外,並廣泛蒐集日本、德國、韓國及瑞士等外國立法例,同時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密集召開7次研修會議討論,擬具「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修正草案共計5條,重點包括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規定,並為避免僅刪除「兄弟姊妹特留分」而造成個案適用結果之不公平,修正現行遺產酌給規定,並增訂具有促進繼承人間實質公平之貢獻分制度。推出了以下4大變革:

1、刪除兄弟姊妹的「特留分」

未來只要立遺囑人有寫明財產的分配方式,親兄弟姊妹就不能再跳出來主張「法律規定要分我一份」。把財產的決定權完全還給當事人。(修正條文第1223條)

2、增訂「孝順條款」(特別貢獻分)

如果某個繼承人在長輩生前特別孝順、貼身照顧,或者對長輩的事業、財產有很大的幫忙與貢獻,未來在分配遺產時,法律會給予合理的評價,把這些貢獻折算成價值,直接加進該名繼承人的遺產份額中。這不僅能鼓勵大眾照顧高齡長輩,也對實際付出最多的人更公平。(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1)

3、保障「弱勢手足」的遺產酌給權

雖然刪除了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但法律也留了人情。如果某位兄弟姊妹在長輩生前「一直受到該長輩的扶養」,而在長輩過世後生活陷入困境,且遺囑裡完全沒有分給他財產,這位弱勢的手足未來還是可以向法院請求酌給部分遺產來維持生活。(修正條文第1149條)

4、縮短限制,讓遺產早點分配

為了避免財產長期卡住無法運用,草案也將「遺囑禁止分割遺產」的期限,從現行的最長10年縮短為5年,希望讓遺產盡快分割完畢,促進經濟發展,也減少家族間長期打官司的折磨。(修正條文第1173條之2、第1165條)

法務部表示,這次的修法是希望在「尊重遺囑自由」的同時,也能兼顧「促進實質公平」與「保障弱勢手足」,讓台灣的繼承法規更貼近現代社會的實際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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