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小校長限制退休師進校園...老師告侵權求償10萬元 法官判她敗訴
基隆市ㄧ所小學的校長限制與學校有行政爭訟事件的退休老師在非開放時段進入校園,老師狀告校長侵害自由權,求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校長指為避免造成教職員及學生恐慌才禁止,並未過當。一、二審法官都認校長未侵權,駁回告訴及上訴。
這名校長勝訴確定後在臉書貼文,指過去7年「開啟了無極限的人生」、「關於校務的故事說都說不完」。遇到理解的法官心存感動,也謝謝一路上市府、教育處、長官們、律師、同事們的支持相挺。仍有數件進行中的案子,希望未決之案都能順利。
提告的老師起訴指出,去年10月21日下午和媽媽回到她退休前任教的小學,在校門辦好訪客登記後進入校園,再到在學校任教的丈夫教室外,等待丈夫下課時交付教學用品。張姓警衛後來要求她們離開校園,稱「上級交代」她不得進入校園,侵害她的自由權。
這名老師的媽媽去年11月5日上午8點許,欲到學校關心甫喪親的女婿,又被校方攔下,並報請員警到場。校長也夥同學務主任、總務主任等人,在校門口阻擋,自由權再次受到侵害。
隔天上午,退休老師到校想拜訪校長,校方告知校長今天不會到校,要求她先回去。同日下午學生放學後,老師表示要與學校人事主任討論考核錯誤情事,並取回遺留在丈夫教室內的私人物品時,經警衛攔阻,指「校長說不能進去就不能進去了」,再次妨害她進入校園。
這名老師說,她是學校的退休教師,媽媽是年邁婦人,有正當理由要進入校園,也不可能造成校園安全疑慮,校長竟教唆校警用強制力,將2人驅離校園或阻擋在校門口外,又任憑教職員工在校門口她的私人考核事務,致使2人身陷自我懷疑,尊嚴受踐踏,各向校長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10萬元。
校長答辯,這名退休老師與學校有行政爭訟事件,得知調查報告內容有與她認知不同部分,就要對調查委員、學生家長及校長提起民刑事訴訟。她進入校園後常在丈夫教室外逗留,久久不願離去,為避免造成教職員及學生恐慌,在非校園開放時間禁止原告2人進入校園,並非過當。
校長說,依教育部頒布的「國民中小學校園安全管理手冊」規定,學校應禁止包含小販、宣傳、推銷人員及其他與校務不相干人員進入校園。老師已退休,2人無與校務相干事務應執行,學校當然得禁止2人進入校園,對原告行動自由妨礙尚屬合理,2人不得請求賠償慰撫金。
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審理後指出,退休老師與校方有行政爭訟事件,並對校長、調查委員等人興訟是事實。原告主張進入校園是要「等待丈夫下課交付教學用品」、「關心喪親的女婿」等事,也非一定要進入校園才能達成。
至於狀告校長任憑學校人事主任,在校門口與她談論私人考核,侵害名譽權部分,法官認為,退休老師若認為校門口談論考核侵害名譽,大可離去,可見與校長拒絕她進入校園,並無必然關聯性。原告2人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依法無據,駁回告訴。
退休老師和媽媽不服一審判決並上訴,基隆地院合議庭審理後指出,校長防範「教學秩序受干擾、師生安全受威脅之潛在可能」,要求執行門禁管制適法且正當。對照退休老師多次「突襲式造訪」,下達門禁管制指令無疑是最直接且必要的管理手段。
法官認為,身為校長負有維護校園安全最終責任,因應個案有權力並有義務,做出凌駕一般性規則的特別處置。校長職務的真正內涵是保護學生、安定教學環境,謀求全校師生共同利益,而非討好或滿足「個別訪客的意願」。
上訴人羅列交付物品、關心喪親女婿、請教考核、拿取私人物品造訪事由,法官認為都非親自進入校園即難達成,校長在維護校園內部秩序與處理外部事由間,本其職掌選擇對校園衝擊最小的作法,並無權力濫用的侵害故意。
法官認為,校長要求的門禁管制,緣自國民教育法等法令賦與的職權行使,既非違背職務行為,也未不法侵害退休老師及媽媽任何權利。老師和媽媽依民法請求校長負民事侵權行為賠償責任,除未構成要件,也與「國家責任優先」原則相悖,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