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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聞

政院提修法 毒駕、酒駕累犯再犯者不得假釋

中央社

更新於 06月25日07:32 • 發布於 06月25日06:55
行政院會25日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央社製圖)

(中央社記者賴于榛、高華謙台北25日電)為全面防制毒駕,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相關修法,增訂毒駕、酒駕等不能安全駕駛罪的累犯再犯者,不得假釋;此外,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兒虐致死、致重傷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也不得假釋。

行政院近日為強化防制毒品與毒駕推出一系列修法與措施,包含加重毒駕刑責、吸毒者預防性吊照等、依托咪酯類提升為一級毒品,今天再提出「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未來電子煙製販最高7年徒刑、持有最高罰新台幣10萬元,同時也修法調整假釋規範,讓毒駕、酒駕累犯再犯者不得假釋;草案將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刑法第77條、第79條之1修正草案部分,重點一為毒駕、酒駕累犯再犯者不得假釋,草案增訂犯第185條之3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的累犯,在假釋期間,受徒刑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再犯者,不適用關於有期徒刑假釋的規定。

重點二是針對故意殺人、兒虐致死重大犯罪調整假釋規範,草案增訂故意殺人、殺人未遂或犯刑法第286條第6項或第7項之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或有期徒刑逾10年者,不適用關於假釋規定。

此外,為回應大法官解釋,草案也規範,有關無期徒刑及有期徒刑裁判確定前的羈押日數,均計入假釋要件「已執行期間」,以符合平等原則;而為避免適用疑義,刑法施行法同時配合修正相關規定。

行政院發言人李慧芝今天主持政院會後記者會時轉述,卓榮泰在院會中指出,政府陸續提出修法,就是期盼完善法制配套,健全毒駕聯防、阻絕新興電子煙氾濫,全力遏止不法。(編輯:林克倫)115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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