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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三讀通過 經費上限300億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更新於 10月31日04:25 • 發布於 10月31日03:50 • Yahoo奇摩新聞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情嚴重,為有效、迅速推動災區復原重建工作,立法院今天(31日)三讀通過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經費上限新台幣300億元,分期編列特別預算,用於農業復原、電力系統、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等項目。

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溢流重創光復鄉,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國民黨立委鄭天財提出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行政院則提丹娜絲颱風及七二八豪雨災後復原重建特別條例第4條、第5條及第10條條文修正草案,目的均為協助災區重建。2案分別在14日及17日立法院會逕付二讀,交付朝野協商。

立法院長韓國瑜30日主持朝野協商,討論樺加沙風災暨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潰壩災後重建特別條例草案等議題。朝野黨團歷經2小時左右協商,全數條文取得共識。全案今天上午在立法院會處理時,在場立委未提異議,三讀通過。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花蓮馬太鞍溪堰塞湖災後重建特別條例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中央執行機關為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執行機關為花蓮縣政府。

復原重建整治項目,三讀條文規定,包括農業復原、電力系統、電信系統及有線廣播電視系統、家園及公共設施、水利設施、道路及交通、環境衛生復原、社會復原及產業促進,以及其他經各中央執行機關認定有復原重建必要的項目與自來水、瓦斯及燃氣設施。

三讀條文規定,因水災致住戶淹水的救助,以實際受災戶數為救助對象,不受一門牌一戶的限制,並排除現行水災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的規範限制。

此外,三讀條文明定,災區重建應尊重該地區人民、社區、部落、組織、文化及生活方式。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的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適用災害防救法第40條。

三讀條文明定,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300億元,得視情勢變化擬訂相關計畫,分期編列特別預算。

三讀條文規定,條例自公布日施行至民國116年3月31日止,但關於解決潰壩與修築堤防加固加高的相關工程方案等,以及河川、排水上中下游系統性治理、農田水利灌排系統及海岸防護設施與雨污水下水道及道路排水等項目,施行至119年12月31日止。

(責任主編:莊儱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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