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給證件」挨罰2萬吊照半年 警方被打臉根本誤用法條
男子阿翔(化名)因臨停在「公車停等區」被員警攔查,卻因拒絕出示證件,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開罰2萬元並吊扣駕照6個月。事後他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自己並未抗命或逃逸。法院審理後認為,警方將「拒絕提供證件」誤認為「不聽勤務人員制止」,屬適法錯誤,判決撤銷原裁罰。
判決書指出,阿翔於某日傍晚6時許,駕車行經北市北投區中和街時,因臨時停在公車停等區前買東西,被巡邏員警目睹並上前稽查。員警依規要求阿翔出示證件,但他認為警察「應該直接開單」,當場拒絕提供。員警因此無法當場舉發,事後依違規事實以兩張舉發單逕行送裁。
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依據警方送件,認定阿翔違反「不聽勤務人員制止」規定,裁處罰鍰2萬元、吊扣駕照6個月,並須參加交通講習。阿翔不服,認為自己只是臨停片刻,並未違抗警察命令,因此提告撤銷處分。
裁決所指稱,根據員警密錄器畫面,阿翔在公車停靠站違規臨停,遭攔查時拒絕出示證件,還駕車駛離現場,顯已構成「不聽勤務人員制止」之違規事實,依法應予重罰。並且高等法院見解指出,若駕駛人停車受檢後消極不配合,也屬「拒絕稽查」的一種形式。
不過,法官審理後卻認為,條文所稱「不聽勤務人員制止」,是指駕駛人在違規行為持續進行中(例如:正在違規停車或行駛路肩)時,警察制止仍不聽從;而阿翔只是「臨時停車違規」後被查,拒絕出示證件並非「持續違規」,性質完全不同。
法官指出,警方原本可就「在公車招呼站10公尺內臨時停車」違規製單舉發,但誤將拒絕出示證件的消極行為擴大認定為「不聽制止」,顯然屬於錯誤適用法條,因此裁罰應予撤銷。至於該所未來是否依「違規停車」部分重新裁罰,仍得依法另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