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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林和駿誘81名少女拍不雅照 法院裁定執行刑6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6月01日05:52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日電)曾考取台大研究所的林和駿引誘81名少女、女童拍不雅照,最高法院將其中部分判刑確定,僅另2罪發回更審。檢察官聲請81罪定執行刑,高等法院日前裁定執行6年須入監。可抗告。

此外,林和駿分享不雅照片、猥褻少女,二審判刑9罪合計34個月,得易科罰金,此部分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後,檢察官聲請9罪定執行刑,高等法院裁定執行1年6月,得易科罰金;可抗告。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和駿自2014年5月到2017年7月間以臉書(Facebook)、即時通BeeTalk、LINE等通訊軟體,使用他人照片或偽裝女性,引誘81名少女等自拍裸露胸部、下體、自慰等猥褻照片或影片給他。

判決指出,林和駿為與其他同好交換所蒐集猥褻影像檔案,分享給同好8次檔案;還以外拍賺錢為由,邀約少女到飯店,誘使女方拍攝全裸等不雅照,並猥褻女方。

二審認定林和駿行為,構成引誘使兒童或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罪,共計犯下83罪,判刑合計106年10月;林和駿分享不雅照片及猥褻共計犯下9罪,判刑合計34個月,得易科罰金。

經上訴,最高法院將83罪其中2罪發回更審,其餘判刑定讞,定讞部分刑期合計104年2月,另9罪得易科罰金部分,也判決定讞。

法界人士指出,林和駿遭判刑合計104年2月定讞,但實際應執行刑期,將由檢方依數罪併罰規定,向法院聲請裁定,依法最重可判30年。

法界人士表示,數罪併罰是考量人的生命有限,若以實際累加刑期的方式執行,刑度顯然將超過行為的不法內涵而過重、過苛,因此由法官審酌犯罪的罪責程度、各罪關聯性等,定出應執行刑。

檢察官就可易科罰金部分、不得易科罰金部分,分別聲請定應執行刑,高院依據林和駿可易科罰金之罪(有期徒刑4月共6罪、有期徒刑3月共2罪、有期徒刑4月為1罪,共9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1年4月共57罪、1年2月共23罪、1年4月為1罪,共81罪)各別定執行刑。(編輯:李錫璋)1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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