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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林益世涉貪案法律見解歧異 最高法院大法庭審理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8月15日09:5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15日電)前立委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更一審判刑4年10月,最高法院承審庭認為有2大法律問題與先前見解歧異,提案大法庭。最高法院今天開庭,林益世、彭愛佳夫婦到庭旁聽。

最高法院承審庭提案指出,本案法律問題包括,民意代表受託於議場外,對行政機關或公營事業承辦人員關說、請託或施壓等特定行為,是否屬民意代表「職務上行為」,得否援引一般公務員所謂「實質影響力說」作為認定標準。

此外,民代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禁止假借職權圖利規定,是否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的非主管或監督事務圖利罪「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要件。

林益世律師在庭訊時,對大法官提案的基礎事實有意見,認為中鋼是民營公司非公營機構,若本案事實不先釐清,恐怕法律爭議統一見解後,林益世案卻無法適用,盼言詞辯論前能釋明。法官表示將於合議庭評議後裁定。

林益世夫婦全程旁聽未發言,面對媒體詢問也未回應。合議庭將擇期召開言詞辯論庭。

林益世被控在立法委員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地勇負責人陳啟祥新台幣、美元,總額約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行政院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案經歷審法院審理,林益世因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定讞,被控索賄8300萬元、洗錢部分均無罪確定。

林益世被控收賄6300萬元部分,一審認定林的行為並非「職務上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台灣高等法院改認定屬「職務上行為」,依貪污治罪條例違背職務行為收受賄賂罪,對林益世判刑12年。

最高法院發回後,高院更一審認為,林益世向中鋼或中聯等民營企業經營階層請託或施壓,並非立委法定職務權限行為,可謂非職務行為,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及機會,故意犯恐嚇得利罪,處4年10月徒刑。案件上訴最高法院審理中。

最高法院承審庭指出,相關法律問題經評議後,與最高法院先前裁判的法律見解已有歧異,今年6月間提案刑事大法庭審理。(編輯:李亨山)111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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