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城案關鍵人 都委執秘邵琇珮境管、限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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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
司法實務經驗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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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院今3時許指出,柯文哲犯罪嫌疑不重大,無保請回。理由如下:
一、
二、
羈押要件中所稱「犯罪嫌疑重大」,係指很有可能如此、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程度,先予敘明。
三、
四、
綜上諸情,應認聲請人就【羈押要件】中「犯罪嫌疑重大」之要件,其【釋明】尚有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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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老百姓
媒體從業人員
多數不是法律人
不知道區分
證明
釋明
是有其法律上不同的效力及其意義
稱【釋明】者,僅係法院就某項事實之存否,得到大致為正當之心證,即為已足,此與證明須就當事人所提證據資料,足使法院產生堅強心證,可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者,尚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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祈願台灣社會繼續朝向法治國
方向深耕發展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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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心證形成
證據
論理法則+經驗法則
判斷犯罪事實
就羈押要件面向而言
這表示說
【檢方舉證責任】
連低標都未達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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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高度政治性刑事案件
民眾被媒體帶風向
法盲攻擊未被羈押的當事人
這令筆者想到一齣日劇
【三年A班】
09月03日08:19
煌
欲擒故縱,盡量讓他們串證,一舉拿下?
09月03日0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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