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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駕駛裝載危險物品車輛 有證照才安心

中華日報

更新於 2022年08月10日10:39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0日10:39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公路總局台北監理所提供)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公路總局台北監理所提供)

記者黃秋儒/新北報導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始得駕駛裝載危險物品之車輛。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公路總局台北監理所提供)
危險物品運送人員,應經交通部許可之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公路總局台北監理所提供)

台北區監理所表示,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裝載危險物品,未請領臨時通行證、未依規定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罐槽車之罐槽體未檢驗合格、運送人員未經專業訓練合格或不遵守有關安全之規定。」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8千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改正或禁止通行。

台北區監理所特別提醒,公司派任載運危險物品車輛之駕駛人,除應經專業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領有訓練證明書外,車輛應依規定請領臨時通行證、懸掛或黏貼危險物品標誌及標示牌、並依核定路線、時間行駛及遵守有關安全規定。

查詢新北市、宜蘭地區及花蓮地區合格專業訓練機構,可由台北區監理所網站(https://tmvso.thb.gov.tw/page?node=8712b3ac-b468-42ff-a9dd-c6415dade683))連結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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