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重點】愛車送洗,洗車場業者卻在移車時不慎擦撞路人,車主的第三人責任險可否啟動?
小玉去洗車時,將車輛及鑰匙交給洗車廠員工老王,而老王移車時不慎擦撞路人阿旺,阿旺狀告法院,對老王及洗車廠提出連帶損害賠償,法院判決也已出爐,老王及洗車廠應賠償阿旺39萬元。
但這起事件後來又鬧上評議中心,推測可能是洗車場及員工老王付不出賠款,阿旺轉而向小玉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卻被拒絕。
小玉的汽車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保額分別為傷害300萬元、財損50萬元),雖然判決已出爐,但阿旺認為這筆錢應該由車主小玉的保險公司來賠,但保險公司不願意,阿旺憤而提起評議。
受害人阿旺主張,車主小玉已同意老王使用、管理車輛,因此保險公司應該在賠償責任確定後,給付保險金(法院判賠的39萬元)給自己。但保險公司拒賠,並稱在洗車場發生的事故屬於「不保事項」。
評議中心翻閱保單條款,發現不保事項載明,「被保險汽車若交由汽車修理、停車場、加油站、汽車經銷商或汽車運輸等業者處理保管,期間所發生的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你發現了嗎?上述業者中,就是沒有出現「洗車場」業者!
根據《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所以評議中心認為,既然除外責任屬於例外情形,就應該採取嚴格解釋,保險公司不能任意擴張做不利於保戶的解釋。
而且,本案汽車第三人責任險條款中,對於不保事項是採取「列舉」規定,洗車場既然不在不保事項的明文規範內,保險公司當然不能援引條款來推諉賠償責任。
因此,阿旺的請求為有理由,保險公司應給付39萬元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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