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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普悠瑪出軌案釀18死 司機員尤振仲判4年6月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0月18日11:13 • 發布於 2021年10月18日03:08
普悠瑪出軌司機員尤振仲。(本報合成)
普悠瑪出軌司機員尤振仲。(本報合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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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悠瑪出軌案宣判 法官認尤振仲誤判列車動力關ATP釀禍

首次上稿 10:23更新時間 11:22

〔記者林敬倫/宜蘭報導〕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2018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造成18死亡,宜蘭地檢署偵查後,將司機員尤振仲、台鐵局副總工程司柳燦煌和綜合調度所總所長吳榮欽等3人依過失致死罪起訴;全案法院審結,尤振仲判4年6個月,其餘兩人無罪。

判決指出,該列次普悠瑪列車,於事發當天下午2點49分從樹林發車,準備開往花蓮,尤振仲在3點39分,通報列車主風泵異常,在4點17分關閉ATP,下午4點43分,列車從羅東站出發後,一路加速至140公里,最後於下午4點49分,於蘇澳新馬站出軌翻覆。

檢方偵查後發現,根據列車控制監視系統(TCMS)顯示,第1、8車廂有空壓機強制停止狀況,尤未依程序排除異常或通報,依表定時間發車,列車行駛途中,陸續發生風缸壓力不足,出現十次動力自動切斷、抑制超速狀況,在貢寮及大溪站停駛。

尤當時自認動力受ATP干擾,擅自關閉ATP,且沒有通報,也未依規定於下一站啟動,檢方勘驗列車電磁紀錄,列車從羅東站發車後,尤振仲提速到140公里,才讓列車以最高速限近兩倍速度在新馬站翻覆。

至於柳、吳2人負責驗收、管理ATP遠端監視系統,卻輕慢漠視,讓斥資上億的安全措施形同虛設,因此也被檢方認定涉有過失。

案件審理時,尤振仲的辯護人強調,全案因台鐵長久以來的制度與文化造成;柳燦煌、吳榮欽則抗辯,他們執掌的工作內容與死亡結果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

全案法院審結,依過失致死罪,判尤振仲4年6個月徒刑,柳燦煌、吳榮欽過失致死部分無罪;另,柳、吳兩人遭控業務過失重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2018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導致18死亡。(資料照)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2018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導致18死亡。(資料照)
普悠瑪出軌司機員尤振仲(右)被判4年6個月。(資料照)
普悠瑪出軌司機員尤振仲(右)被判4年6個月。(資料照)
臺鐵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資料照)
臺鐵綜合調度所所長吳榮欽。(資料照)
機務處前副處長柳燦煌。(資料照)
機務處前副處長柳燦煌。(資料照)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2018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導致18死亡。(資料照)
台鐵6432次普悠瑪列車於2018年10月21日在蘇澳新馬站出軌,導致18死亡。(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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