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更新您的瀏覽器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國內

健保資料庫釋憲案部分違憲 3年內須修正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08月12日15:25 • 發布於 2022年08月12日07:59 • 歐陽夢萍採訪
憲法法庭12日宣判健保資料庫釋憲案部分違憲,相關機關須在3年內針對完善獨立監督機制、完善資訊隱私權的保障完成修法。(憲法法庭直播畫面)
憲法法庭12日宣判健保資料庫釋憲案部分違憲,相關機關須在3年內針對完善獨立監督機制、完善資訊隱私權的保障完成修法。(憲法法庭直播畫面)

民間團體針對衛福部健保署未經同意,便釋出全民健康保險資料給學者進行研究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12日)下午宣判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4款並未牴觸憲法;但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獨立監督機制、對於相關組織及程序欠缺明確規定、且當事人無退出權皆違憲,應自判決宣示3年內修正或制定相關法律。

根據現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第4款,有關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但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則不在此限。台權會等民間團體認為未設行為法以節制國家權力行使,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當事人的退出權遭過度限制,也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憲法法庭12日下午宣判,表示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第1項但書第4款規定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尚屬無違,不牴觸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的意旨。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欠缺個人資料保護的獨立監督機制,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保障不足,而有違憲之虞;對於資料庫儲存、處理、對外傳輸及對外提供利用的主體、目的、要件、範圍及方式,及相關組織及程序的監督防護機制等均欠缺明確規定,不符合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當事人欠缺「退出權」,也同樣違反人民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原音)由相關法制整體觀察,欠缺當事人得請求停止利用之相關規定;於此範圍內,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資訊隱私權之意旨。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3年內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明定請求停止及例外不許停止之主體、事由、程序、效果等事項。逾期未制定或修正相關法律者,當事人得請求停止上開目的外利用。』

許宗力表示,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依法提供公務機關、學術研究機構從事醫療或衛生目的的統計分析與研究,是國家醫療與衛生政策形成非常關鍵且重要的基礎,但資訊隱私權的保障也是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核心價值,兩者兼籌並顧是所有大法官毫無懸念的共識,但要形成判決,落實憲法保障個人資訊隱私權的意旨,不是那麼容易的事,也因此此案成為憲法訴訟法施行後第一個依法延長宣判期間的判決。

他指出,依照本判決,個人健康保險資料仍可依法繼續利用,但現行法制的確有規範不足之處,須在3年內完成修法。

延伸閱讀

0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
reaction icon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