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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新規定 終於不用再「5年一換」

太報

更新於 2020年12月31日04:11 • 發布於 2020年12月31日04:10
身障手冊新規定,持舊制永久手冊未來區公所直接寄發新證。(圖/衛福部)
身障手冊新規定,持舊制永久手冊未來區公所直接寄發新證。(圖/衛福部)

你是否曾為了一張身心障礙手冊5年一換而頻於奔忙?因肢障鑑定得返回戶籍地領表與遞件,使得外地上班族得請假返鄉;又因手冊上大頭照要求三個月近照,得推著行動不便的家人前往照相館……。現在終於可以不用這麼麻煩了,立法院三讀通過,未來全國共62萬名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民眾,只要身體狀況沒有改變,將可直接換領無註記有效期限的身障手冊。

2012年7月11日新制身心障礙鑑定上路後,所有領有「新制」身障手冊的身障者,都必須每隔5年重新評估、換證,不再核發永久效期的身障手冊;在此之前就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的民眾,雖然無須重新換證,但仍要每5年跑一趟區公所重新換證,未換證恐遭註銷,影響身障者權益。對已不良於行的領冊人及照顧重病人士的家屬,都非常不方便。

立法院每一會期討論到《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修正草案,皆會提到身障手冊換證調整問題,但礙於行政部門憂心被有心人士貪小便宜而遲未讓步,直到在2020年尾聲,立院又在進行法案大清倉,終於三讀通過部分條文修正案。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三讀修正條文明定,領有記載「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者,應於有效期屆滿前90日向戶籍所在地的縣市政府主關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但,若是於2012年7月11日前持永久效期的身心障礙手冊者、或身障狀況符合無法減輕、恢復或免重新鑑定者,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並且每5年就該個案進行需求評估。

簡言之,三讀通過條文明定領有舊制永久效期身障手冊者,未來無須重新鑑定,更不用每5年換證。衛福部估計全台62萬名身障者受惠。

此外,現行條文規定,「2007年6月5日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需於民國2019年底前換證,若屆期未換證,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民眾的身心障礙手冊。」對此,三讀修正條文增訂,2007年前已領有身障手冊者,若屆期未辦理重新鑑定,縣市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辦理相關程序,「無正當理由拒絕者,主管機關才得逕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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