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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石木欽任高院院長漏報510萬元債務 抗罰12萬元結果曝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7月03日01:10 • 發布於 2023年07月03日01:10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資料照)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台北報導〕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因與佳和集團負責人翁茂鍾不當往來被職務法庭判決撤職,另被查出6年前擔任高等法院院長時,漏報配偶510萬元債務,挨罰12萬元;石不服提告,台北地院認定監察院裁罰沒有問題,判石敗訴。

判決指,2017年擔任高院院長的石木欽,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向監院申報公職人員財產,卻漏報其妻向兒子借款300萬元、私人債務210萬元,兩筆共510萬元;石被監院認定故意申報不實,挨罰12萬元。

石木欽解釋,現代社會男女平等,夫妻各自獨立,自主管領自有財產的家庭模式處處可見,自不能以配偶關係就推論彼此知悉或可掌握對方財產詳細情況。

石強調,他已確實查詢、核對、檢視配偶的不動產貸款財產狀況,他也未經手配偶向兒子借款510萬元一事他,該債務也不是銀行貸款債務,無法向任何登記機關查詢得知;何況,他會漏報是因為配偶忘記告知所致,不應對他裁罰,請求撤罰。

北院說明,申報法規定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時,即負有確認財產內容、據實申報的義務;另依最高行政法院過去判決可知,公務員若未盡檢查義務,即可預見有不實申報可能,自應負起故意申報不實之責。

法官認為,這兩筆高達510萬元的債務,並非區區小額債務,況且,石2017年12月29日辦理定期公職人員申報前3天,配偶曾還給兒子140萬元,屬大額還款,配偶自然不可能遺忘,此時石應向配偶查詢並核對,卻捨此不為,故認定石應受罰。

法官審酌石木欽漏報債務金額為510萬元,以及他違反行政法義務行為應受責難的程度,認定他被監院開罰12萬元沒有問題,判石敗訴。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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