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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持菜刀砍殺前妻未遂獲和解 男子遭判3年4月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9月11日01:51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1日電)劉姓男子與妻子因小孩教養不睦,不滿她帶孩子外宿不告知地址,竟持菜刀赴她工作地點砍刺追殺未果。二審日前考量兩人和解,已離婚,劉男沒前科等,依殺人未遂罪判刑3年4月。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兩人平時即因小孩教養等事而有不睦,劉姓男子因不滿妻子帶著小孩在外另住他處且不告知地址,於民國110年11月21日晚間8時許,兩人電話溝通未果並爭執後,持菜刀赴妻子工作的服飾店。

判決指出,劉男朝妻子的頸、胸部刺去,妻子閃躲並爬行至櫃台後,劉男仍持刀緊追,妻子持續抓住劉男的手並加以抵抗,趁勢甩掉菜刀往店外扔去。路人見狀進入店裡將劉男壓制在地,直至警員到場處理。

一審考量,劉男對妻子揮舞、壓制及追擊的方式進行殺人犯行,犯罪手段激烈,但在妻子掙脫及反抗的過程中,劉男並未持續以更激烈手段傷害,且於他人協助制止後,也停止殺害行為。

一審審酌,劉男沒有前科,兩人雖有嫌隙,但並非深仇大恨,被害人飽受驚嚇,甚至於開庭時嚎啕大哭,導致身心所承受痛楚,難以抹滅,依殺人未遂罪判劉男3年6月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合議庭考量,劉男是因偶發爭執,在情緒激動之下,未詳加思慮而作出本件犯行,事後深感懊悔,且遭受被害人與他離婚及家庭破碎的不良結果,以及雙方以新台幣67萬元達成民事上調解,若以殺人未遂犯行,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依刑法第59條規定情堪憫恕減刑,改判劉男3年4月。全案可上訴。(編輯:李亨山)111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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