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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遊說法實施13年僅400件登記 監院促改善

新頭殼

更新於 2021年09月10日05:27 • 發布於 2021年09月10日03:10 • 新頭殼newtalk |林朝億 台北市報導
監察院。   圖:張良一/攝
監察院。   圖:張良一/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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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法於96年8月8日公布,並於公布後1年施行,監察委員王幼玲、施錦芳調查指出,遊說法施行已逾13年,中央及地方各級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總計僅400餘件,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監察院督促行政院及主管機關內政部應予正視並檢討改善。

監委表示,我國遊說法於96年8月8日公布,並於公布後1年施行,是繼美國、加拿大、波蘭之後,世界上唯4採取遊說活動專法立法的國家。但根據本法主管機關內政部的統計資料,本法施行至110年3月底止,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受理遊說申請登記案件總計僅有450件,且案件數逐年減少,未能反映實際遊說情形,其實施成效備受各界的質疑。

王幼玲、施錦芳兩位委員爰申請自動調查,調查報告於110年9月9日監院內政及族群委員會第6屆第15次會議審議通過,督促行政院及主管機關應正視遊說法施行成效不彰之現況並積極研謀改善。

兩位委員調查發現,遊說法實施迄今只第一年達156件外,其他都沒超過百件,其中更有3個年度僅有個位數之遊說案件,此與人口規模與我國較為相近之加拿大103年至109年度遊說案件差距達500倍以上。

監委表示,且立法院受理遊說案件有320件,幾占全國各機關總件數之76%,顯示遊說案件有高度集中的現象,其他機關受理遊說登記情形偏低,尤以部分與國計民生息息相關之中央部會,登記遊說件數竟寥寥可數,顯與當今民意政治與經濟社會之發展現況未合。

王幼玲、施錦芳兩位委員表示,遊說法排除申請、請願、陳情、陳述意見等人民表達意見行為之適用,且規定遊說者與欲遊說之標的無關者不得遊說,而人民表達意見管道多元,都是我國遊說登記件數甚少之結構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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