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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 要求部分開發案須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

太報

更新於 2022年04月29日04:58 • 發布於 2022年04月29日04:58 • 李英婷

因應氣候變遷,為降低水源供應風險及強化枯水期供水韌性,並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立法院今(4月29日)三讀通過《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擴大再生水使用範圍,不限水源短缺地區,且加強要求開發單位須使用一定比率的再生水。

台灣去(2021)年遭逢56年來最嚴重的乾旱,間接影響513、517全台大停電,抽蓄水力救援不及。為了確保未來供水穩定,行政院推動多元水源開發,其中產業用水需求上,布局再生水與海淡水工廠建設,並將《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函送立法院審議,今完成三讀。

行政院長蘇貞昌帶隊視察台南永康再生水廠。(圖/行政院提供)

三讀條文明定,開發單位應使用一定比率的系統再生水,並刪除須位於區域水資源經理基本計畫的水源供應短缺之虞地區限制,以擴大使用系統再生水的範圍,相關辦法授權經濟部每三年檢討1次。

經濟部長王美花於立院經濟委員會審查該案時表示,本次修法目的為擴大再生水適用範圍,一定規模以上之開發案,在用水計畫要求下必須使用一定比率取自下水道系統之廢(污)水或放流水,經處理後的再生水,也就是系統再生水。

經濟部也在三讀後表示,條例修正後,將邀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產業界等共同研商,評估可能影響及相關配套,檢討修正一定規模開發單位須使用再生水之每日用水量。未來搭配預定於今年7月1日施行之耗水費徵收辦法,使用再生水之用水人得予以減徵,並且依據使用再生水用戶於抗旱期間減量供水原則,獲得降低自來水減供比例之優惠,增加廠商使用再生水意願。

另外,在國土計畫下,衡酌未來公共污水廠及特定園區開發之兩者相對位置,並將區域水資源供需納入評估,擇定適合再生水廠址,以降低開發單位影響範圍及促進產業永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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