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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縣務會議通過 送請縣議會審議

中華日報

更新於 04月16日12:03 • 發布於 04月16日12:03

「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十六日在縣務會議上通過,將函請縣議會審議。(記者林坤瑋攝)
「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十六日在縣務會議上通過,將函請縣議會審議。(記者林坤瑋攝)

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政府十六日縣務會議通過制定「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將函請宜蘭縣議會審議。縣府表示,縣轄既有鄉鎮市公所規劃設置之攤販集中區六處,包括羅東夜市及東門夜市。

縣府工旅處表示,有關攤販之管理,自八十七年臺灣省政府實施精省作業後,所轄攤販管理業務移撥經濟部。經濟部並自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訂頒「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由經濟部重新制定),最後於九十二年一月發布廢止。

經濟部工商輔導中心對現行攤販之管理,請各縣市政府制定專法規範,宜蘭縣政府為落實攤販輔導之有效管理,健全攤販合法制度,爰依地方制度法擬具「宜蘭縣攤販管理自治條例草案」,俾落實攤販之有效管理,以維護市容景觀及商業秩序。

本自治條例草案經去年八月二十四日及同年十一月八日邀請各鄉(鎮、市)公所及縣府各相關單位進行研議討論,並達成共識。今年四月十日縣府法規審查小組會議審議通過,十六日縣務會議通過草案全文,後續將函請宜蘭縣議會審議。

本自治條例草案主要規範:一、攤販管理範圍;二、主管機關與執行機關的分工;三、攤販經營者營業許可證之管理;四、公設與私設攤販集中區之管理;五、攤販經營者與私設攤販集中區申請人或負責人之管理及六、鄉(鎮、市)公所為有效管理攤販,得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清潔服務費及核發許可證相關規費之法源依據。未來公所可規劃設置攤販集中區,核發攤販營業許可證,有效期間三年,並收取場地使用管理費及清潔服務費。私人攤販集中區,則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規定,向公所申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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