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勞工朋友曾遇到:老闆或主管直接告知:「你就做到今天下班就好」,錯愕之餘難免思考;「公司可以就地通知解僱嗎?」,是否有所謂的「解僱預告期」?勞工能夠做什麼事情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欲「終止勞動契約」,務必要注意《勞基法》第11、12、14條的相關規定。 看解答
您使用的瀏覽器版本較舊,已不再受支援。建議您更新瀏覽器版本,以獲得最佳使用體驗。
有些勞工朋友曾遇到:老闆或主管直接告知:「你就做到今天下班就好」,錯愕之餘難免思考;「公司可以就地通知解僱嗎?」,是否有所謂的「解僱預告期」?勞工能夠做什麼事情來保障自己的權益呢?勞動部指出:事業單位如欲「終止勞動契約」,務必要注意《勞基法》第11、12、14條的相關規定。 看解答
留言 1
lesane
若 老闆選定A客戶要求員工出貨,
那他就不能怪員工出貨給A客戶然後説員工贊助競爭對手。那是詐騙手段,若有,則 錯在老闆 或 老闆背後的 教唆者。
因為若真有損失,那也是教唆者造成的,你不教唆,別人怎麼會做,又沒有法律説那違法。
08月17日08:56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