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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女墾丁潛水亡家屬提告 業者未保傷害險判賠250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5月26日00:56 • 發布於 2022年05月25日23:11

屏東墾丁是熱門潛水地點,29歲許女陪男友到南灣參加潛水課程,許女未報名體驗課,但業者借潛水用具給許女潛水,卻發生死亡,許女家人向潛水公司求償250萬元,潛水公司認為許女非報名學員,未投保傷害保險。屏東地院審理認為,許女以1萬元向業者購買暢遊方案在期限內,有營利,法院判潛水業者賠償許女家人250萬元,可上訴。

許女的父母親提告主張,許女在2020年11月下旬陪盧姓男友到墾丁一家潛水公司體驗潛水,因盧男身體不適,登上潛水平台休息,僅賴姓教練與許女再次共同下潛,但過程中許女遭遇意外,經其他漁船拖救、送醫不治。

許女父母親主張,業者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有營利性質,根據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十條相關規定,業者要為許女投保傷害保險,且期死亡給付最低保險金額250萬元,向法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向潛水公司求償250萬元。

業者則辯稱,許女已取得PADI的初階開放水域潛水員證書,有多次潛水經驗,沒有提供許女有償的帶領潛水服務,僅是無償出借潛水裝備,沒有營利行為。

法院審理認為,維護遊客安全,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定,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投保責任險並為遊客投保傷害保險等規定。且許女曾支付1.5萬元費用參加業者開設的初階水域潛水員課程,2020年3月取得證書,另外以1萬元向業者購買業者提供的氣瓶暢遊方飯,契約期間從2020年8月到隔年8月,案發時仍在期限內。

法院認為,業者違反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規應,沒有為許女投保傷害保險,認定雙方之間有既定的消費關係,是公司帶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具營利性質者,應為許女投保傷害保險,判潛水公司應賠償2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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