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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露營「產業」商機每月上看2億元 違法露營場卻高達9成

太報

更新於 2021年01月28日07:34 • 發布於 2021年01月23日06:21
現在露營場多結合自然、山林,但多為不合法,難有保障。(示意圖/李英婷攝)
現在露營場多結合自然、山林,但多為不合法,難有保障。(示意圖/李英婷攝)

露營只是休閒活動?根據中華民國露營協會調查,國內常態性露營人口早在2015年已突破200萬人;截至2019年估算,全台露營區約有1900多處,若以每月搭營4次計算,露營區的月營業額超過2億元,加上周邊產業上看40億元。如此龐大商機,若仍以「休閒活動」的概念來討論「露營」這一議題,未免過於落伍。最新說法,露營已經是一個「產業」了。

 

簡單說,露營不再只是救國團或學校學生的戶外活動,而是一個有人願意投入資金、建置露營場地、提供優質服務的「商業行為」,以滿足消費者的需求與慾望,從而獲取商業利益、擴展事業藍圖與規模的「產業」。

如此複雜的產業發展,相對國際社會已歸納出一個一致性規範,以「國際露營總會(FICC)營地分級設立標準」(有一星級至四星級)輔導、管理露營產業之發展,我國近年也已出現堪稱七星級的露營場,精緻程度不輸民宿和飯店,但交通部觀光局卻僅以單單兩頁的「露營場管理要點」進行規範,莫怪乎看在熱愛露營活動的民間團體眼中,會耐不住地跳腳。
 

 

露營場不再只是休閒活動,多種互動服務、自然景觀,堪稱產業發展。(圖/李英婷攝)
露營場不再只是休閒活動,多種互動服務、自然景觀,堪稱產業發展。(圖/李英婷攝)

納悶!既然無法可管 為何還是有合法的露營場?

交通部觀光局截至2020年12月28日的調查統計資料,全國露營場計1985處,合乎相關法令者僅166處,合法露營場僅占8.4%,連一成都不及。不合法多於合法,並不意外。但台灣缺乏露營專責法規,難以核發露營場相關執照,為何還有合法比例?

台灣政府尚未意識到露營不再只是休閒活動、而是「觀光產業」,現行法令規範仍以硬體管理方式開放允許作為露營設施使用的依據。例如在《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中,允許農場部分場地附設露營設施使用;或者允許少數之用地別(山坡地丙建、遊憩用地、稀有之某些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劃分露營區等,但前者申請門檻及金額甚高,後者用地難以私人持有,使得在台灣現行法令,合法經營露營活動少之又少。

注意到問題了 為何遲遲未改變?

中華民國露營觀光產業聯盟總會秘書長陳錫鎮指出,目前存在露營場問題,最大且最重要者即場地使用合法性問題。社會要正常發展、產業要能有序成長,就長期而言、根本之道仍在需要建立法制化規範輔導,合法後才能正規經營、業者才能正常評估與保障投資,產業才能健全發展、永續經營。

否則,同如目前困境,政府遲遲未予以規範,業者在對未來隨時可能因不合法而被強制拆除的恐懼心理下,難有意願大幅投資;或又在短期市場競爭法則下,為求生存與獲利,經營樣態愈來愈五花八門,有時跳脫正常露營規範益增日遠,等法制規範出爐要回頭要合法往往更加困難。

陳錫鎮指出,聯盟並不期望相關法規能一次到位,即達到「確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完成露營專法之完整配套法規」,至少能「先求有再求好」,希望行政院能在最短時間內核定,命相關部會修正完成「非都市土地之農牧用地與林業用地新增容許露營設施使用」之修法公告,讓研議會商多年的政府修法會議,達到新一階段的底定與進展,奠立好的法制化基礎。

政府訂法介入管理,雖然會對產業有所拘束制約,但何以多數業者及露營總會卻希望政府立法管理與輔導?陳錫鎮表示,乃因就長期而言,露營產業需要抬頭挺胸昂首闊步的在社會正常生存發展,源於這是經濟發達下的社會正當休閒風氣的自然產物,理應合法納稅、正常投資、永續經營,當然不願意繼續遊走灰色地帶,也擺脫業者消費者不對稱的權益關係,業者更可評估市場競爭,對經營投資更有合法保障。

因此整體而言,露營產業法制化對業者是有利的,對社會發展是必要的,對消費者權益也是有保障的,這才是三贏的發展方向。

改變現曙光?立委修法、政府願「向山致敬」

如前所述,以現在常態性露營人口、經濟產值、延伸至周邊經濟效益,稱露營是一個「產業」並非誇大其實。然而關於露營場規範分散於各權責單位主管,並無專責單位為民眾把關;另一方面缺乏專法輔導管理經營者,不利觀光休閒產業發展。政府雖已注意此一問題,正在會商研議修法解決,但問題涉及多個部會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遲遲難產,以致仍然進展遲緩、難露曙光。

為因應露營活動朝向結合休閒及觀光潮流發展趨勢,民進黨立委張廖萬堅等人在立法院已連兩屆會期提修《發展觀光條例》。明定要求中央觀光主管機關(即為交通部觀光局)應為專責機關,循民宿之輔導管理模式,使露營場法制化。

其中,該修法草案清楚定義「露營場」,即指營帳、露營車、小木屋及其臨時搭建遮蔽物之型態,提供旅客於野外住宿及從事遊憩活動者之場域。同時也規定露營場經營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及專用標誌號,始得經營。未依法領取登記證而經營者,得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業。

簡言之,該法要求觀光局應負起重責大任。張廖萬堅在去年10月初曾召開公聽會,農委會、內政部對於修法方向皆持正向立場,唯有備受厚望的觀光局卻以函文回應修法意見,認為若列專法嚴格規範,可能會讓現有業者費力改善,反而收到更多罰單,因此目前暫傾向不修專法或設立事業主管機關。

各部會立場不一,據悉,行政院在去年底召開跨部門會議討論露營納管相關議題,以「向山致敬」為計畫名稱,希望有所解套,不過隨著立法院已經休會,相關方案尚未修法通過,尚需繼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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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 19

  • Lucas / 陸
    台灣就是跟隨的風氣永遠不變 到時候出了事出了人命再來靠夭 說政府沒有管理就要申請國賠 政府無能
    2021年01月23日07:16
  • 林德雄
    修這些法,立委有利可圖嗎?立委有票可拿嗎?利委很忙的,沒事別亂炒
    2021年01月23日08:08
  • Eric
    哈哈!一點都不意外! 官腦袋都生鏽!
    2021年01月23日07:30
  • Benson
    所以呢?民盡黨只會吹狗螺 清境整片違法,動也不敢動
    2021年01月23日07:25
  • 宋小雨
    上次去露營 老闆就講他又買下哪片地區 規劃營地啥的 希望我們能多多支持。 嘖嘖 做個人吧, 價格那麼貴,嚕羊毛不是這樣嚕的。 環境也不整理 就一塊破地, 有錢先改善一下營區啊混蛋。
    2021年01月23日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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