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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毒殺家犬需負刑罰及民事賠償官司

澎湖時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23日12:49 • 發布於 2022年09月23日22:00
毒殺家犬需負刑罰及民事賠償官司
毒殺家犬需負刑罰及民事賠償官司

●馬公興仁里遭民眾不滿,而下手毒殺的家犬,紀姓民眾將因此吃上刑罰及民事賠償官司。(民眾提供)

近日網路傳出馬公興仁里一男子因鄰居飼養的家犬任意大小便之故,竟然毒殺此家犬,經飼主由家中監視器報案後,追查出嫌疑人,而男子到案後還認為最多賠錢就可了事,但依據澎湖縣動保協會法律顧問律師表示,此毒殺家犬案件不僅有刑罰之責,飼主還可以索取賠償。

據馬公警分局調查指出,居住於馬公市興仁里的60歲紀姓男子,因不滿鄰居蔡家飼養的家犬四處大小便,竟於17日晚間8時許,將一塊㚒帶毒劑的豬肉,投進蔡家的院子,被綁在院子的家犬誤食,毒發後上吐下瀉,雖然飼主緊急送往家畜醫院搶救,但仍回天乏術。

澎湖縣動保協會法律顧問律師表示,雖然法律現仍將寵物定位為物,而對物之侵害,所有權人無法請求慰撫金,然而因近年寵物已成為國人家庭的一份子,動物權之理念更逐漸受到重視,目前已有兩三則法院判決開啟先例,准許飼主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故此毒狗的犯嫌除須背負動保法的刑責外,也有可能須對飼主負擔財產及精神上的損害賠償。

另外根據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6款規定,家畜或家禽在道路或其他公共場所便溺者,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清除,若飼主不清理的話,依照同法第50條第1款規定,將可以處新臺幣1,200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所以勸誡民眾應改採攝影拍照舉報的作法才對,勿因一時情緒化而犯下動物保護法刑責,最重可處1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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