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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刑事補償法修法!外國人冤獄可獲補償 最少日賠3000元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12月05日07:47 • 發布於 2023年12月05日07:47
司法院說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司法院說明刑事補償法修正案。(記者吳政峰攝)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立法院5日三讀通過「刑事補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互惠原則」,未來不論哪一國籍的人在台灣受到冤獄,均可獲得補償;而過去要判決或不起訴確定2年內提出聲請,新制也拉長為5年;此外,以往聲請人若有可歸責事由,補償金可酌減,未來不論責任多寡,最低地板價就是日額3000元。

現行的刑補法第36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準用之。但以依國際條約或該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簡言之,就是在台灣坐冤獄的外國人,其母國必須也有補償外國人的規定,他才能獲得我國刑補,俗稱「互惠原則」。

司法院說明,現行規定是基於平等互惠原則,然為保障人權,法律宜與時俱進,以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的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對待,況倘外國人身體「自由」確受我國公權力合法限制(諸如羈押、收容或留置等),而受有超越人民一般情況下所應容忍之程度,構成個人特別犧牲時,基於人權立國理念、實踐人道主義,並落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實應賦予該外國人依法請求合理補償的權利,故刪除互惠原則。

而我國刑補金額雖從3000元到5000元不等,但第7條規定,若當事人有可歸責事由,依社會一般通念,認支付補償金顯然過高時,可依情節酌減補償金,最低可減至1000元,易服社會勞動執行的補償更低到只有200元。司法院認為,「依一般社會通念」的標準過於抽象,為避免本條過度適用,予以刪除,未來刑補日額不會再跌破地板3000元。

至於地板3000元到天花板5000元之間的斟酌事由,刑補法第8條新增「經命具保後逃亡或藏匿、故意干擾證據調查或其他事由而可歸責」,具體化不提高補償金的要件。

現行的刑補法第13條規定「補償之請求,應於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駁回起訴、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撤銷保安處分或駁回保安處分之聲請…自裁判確定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造成實務上有不少案件因超過2年而無法聲請刑補,司法院認為這對因故未受合法送達或遲延收受送達的受害人而言,恐未盡衡平。

司法院提案修正刑補法第13條,把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的請求權時效,改為拉長至逾5年者,不得請求;而當事人於「知悉」2年內,應提出聲請。

司法院解釋,本次刑補法修正案將刑補受害人具備可歸責事由、故意誤導偵查或審判行為的類型明文化、具體化,並調整已繳納罰金、易科罰金、沒收或追徵有拍賣物賣得價金的補償金額、刪除補償金額酌減規定、賦予受害人得自由選擇補償金支付方式、增加聲請重審的事由,並完善補償請求權時效的起算時點及請求期間限制,刪除平等互惠原則規定,以更加健全刑事補償制度,保障受害人權益。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將受害人誤導偵查或審判之行為類型具體化、明文化,並明定應有經合法調查之證據證明之,為避免適用爭議,刪除有證據能力之文字。(修正本法第4條)

二、為使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得以彈性審酌補償金額,就請求人已繳罰金、易科罰金之補償,修正為依已繳金額一點五倍至二倍計算,就沒收、追徵、追繳或抵償執行有拍賣物賣得價金之情形,修正給予一倍至二倍之補償金額。(修正本法第6條)

三、為使補償金額標準回歸一般規定,考量現行酌減補償金額規定過於抽象,易生爭議,爰予刪除。(修正本法第7條)

四、將受害人可歸責事由明文具體化,避免過於抽象致受誤用,以供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遵循,並刪除現行關於情節、程度等不確定法律概念文字。(修正本法第8條)

五、賦予補償請求人分期支付之請求權,使補償支付方式更為彈性。(修正本法第10條)

六、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裁判確定之事實,因不可歸責於受害人之事由而知悉在後者,明定其補償請求權時效應自知悉時起算及請求之期間限制。(修正本法第13條)

七、配合法院組織法第114條之2各級檢察署更名之規定為文字修正。(修正本法第17條、第18條)

八、除現行規定之新證據外,倘有新事實存在,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不利於補償請求人之確定決定,自應賦予其聲請開啟重審程序之機會,並就新事實、新證據予以定義。(修正本法第21條)

九、為避免刑事補償事件再發生,明定司法院應於補償決定確定後,進行必要之調查或研究,分析刑事誤判原因。(增訂本法第27條之1)

十、為確保在我國主權所及領域範圍內之任何人均受合理及平等之對待,刪除現行以國際公約或外國人之本國法律,中華民國人民得享同一權利者為限,該外國人始能準用本法之規定。(修正本法第36條)

十一、修正後第13條第2項之新舊法過渡適用條款。(增訂本法第40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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