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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警械條例朝野達成共識 警遇4緊急情況可直接開槍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9月29日13:16 • 發布於 2022年09月29日13:16
立院朝野黨團今日針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行黨團協商,立院民進黨團針對第4條、第10條之1,與第11條提出修正動議,並獲得朝野黨團共識。(擷取自國會頻道)
立院朝野黨團今日針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行黨團協商,立院民進黨團針對第4條、第10條之1,與第11條提出修正動議,並獲得朝野黨團共識。(擷取自國會頻道)

〔記者黃靖媗/台北報導〕《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早在兩年前就已在委員會初審通過,擱置一段時間後,在日前殺警案的影響下,朝野黨團都將此法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立法院明天(30日)準備三讀,今天特別召開朝野黨團協商,歷經兩小時的討論後,最終朝野達成共識,警察人員在4種情況下,得以不需先對空鳴槍,直接射擊。

立院朝野黨團今天針對警械使用條例修法進行黨團協商,立院民進黨團針對第4條、第10條之1,與第11條提出修正動議,獲得朝野黨團共識。

《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主要規範員警用槍時機,民進黨團修正動議增列警察人員執行勤務時,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時」、「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等4種狀況,可以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此外,未來發生生命受到威脅的狀況,且在執行勤務時無法有效使用警械,也可以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的物品充作警械。

刑事廳廳長彭幸鳴指出,增列的上述規則都是現行就有的規定,只是它現在規定在警察的行政規則「警察人員使用槍械規範」內,根據該行政規則,員警用槍有3階段,必須先拿出槍械警誡、對空鳴槍,最後才能逕行射擊,民進黨團修正動議的版本則列出數種可以跳過前兩個動作、直接射擊的狀況。

其餘第10條之1與第11條分別規範調查小組的組成方式,與警察人員使用警械造成他人死亡、受傷,或財產遭受損失的賠償方法,朝野皆同意採用民進黨團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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