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滿幸福的婚姻生活並不是童話故事,經過時間原本的感情早被消磨,甚至反目成仇!雖然NETFLIX熱門台劇《童話故事下集》,最後夫妻決定攜手一起走,但事實上,面對婚姻的種種難題,走不下去的怨偶也很多。
台灣離婚率位居亞洲第2,根據內政部統計,光是去年全年就有5萬3469對夫妻離婚,粗離婚率為0.228%,也就是說每1000名台灣總人口中,就有2.28對離婚,是近5年新高,而2023年也有5萬3085對離婚。
如果放在真實生活中,《童話故事下集》結局可能會被改寫!
夫妻5年內分居3年,就可離婚
法務部去年公告《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預計20日行政院會可討論通過,送立法院審議。依照預告版本,將放寬離婚條件,未來並增修「贍養費」規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養不活自己的人可減免,而贍養權利人再婚後,就不能再拿贍養費。
現行民法相關規定,婚姻破綻有責的一方,不准訴請離婚,憲法法庭判決部分違憲,法務部啟動修法,包含離婚、贍養費及被撫養者順序等相關規定予以修正,重點除了依釋憲放寬離婚條件,也增修贍養費規定。
再婚後,就不能再拿贍養費
不過,審酌分居並非雙方合意情形下,若一方惡意離家出走、避不見面,為了避免規定過苛,草案也將設計細項條款。
而且現行有關請求贍養費規定,以夫妻「無過失」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為限,才能請求。但贍養費給與乃基於婚姻法上公平原則而生,屬離婚效力之一,所以贍養費請求權的成立,不宜因離婚型態而有所不同。
贍養費請求權,時效為2年
因離婚而生活陷於困難者,得向他方請求贍養費,以保障其離婚後生活。
草案修正贍養費請求權成立要件,及增訂贍養義務人的扶養能力,為減輕或免除給付義務事由,「也就是說養不活自己的人,可不必給贍養費,或是減少支付」。
另外,明定贍養費請求權時效2年,贍養費請求權及未到期的定期金給付,因贍養權利人再婚或死亡而消滅。也就是說,收受贍養費一方,如再婚或死亡,支付一方就不必再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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