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林坤瑋/宜蘭報導
「宜蘭縣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經縣府修改,更名為「宜蘭縣人行道騎樓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自一月一日施行,機車與自行車停在人行道和騎樓時,必須停在停車格內,否則可處六百到一千二百元罰鍰。目前宜蘭縣內人行道遭民眾或店家當作私人臨時停車場,縣民質疑縣府為何不加強取締。交通處答覆,警察機關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開罰。
宜蘭縣政府發布「宜蘭縣人行道騎樓機車及自行車停車秩序實施要點」,針對人行道與騎樓停放的機車與自行車進行規範,自一月一日施行。
依據此要點,人行道及騎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劃設停車格,必要時,得斜向劃設:一、人行道寬度達三公尺以上,且未禁止停車;劃設停車格後,供行人通行之淨寬,達一點五公尺以上。二、騎樓外側無人行道,或有人行道而未開放停車;劃設停車格後,建築物主要出入口與騎樓外緣間,供行人通行之縱向淨寬,達一公尺以上。
機車、自行車駕駛人在人行道或騎樓停車時,應停放在前述停車格內,並將車輪前緣緊靠其外緣。違反規定,機車可處六百元至一千二百元罰款,自行車三百元至六百元罰款。
縣府交通處表示,目前人行道停車,所留供行人通行的淨寬未達一點五公尺,為加強人本友善環境,新的規定特別要求保留通行空間,騎樓部分常停滿機車,阻礙住家或店家的縱向進出,因此要求車間要留有縱向淨寬一公尺以上空間,這些規定須具體畫出停車格才有執法依據。
交通處說,由於騎樓屬於私有性質,人行道又往往畫有路邊停車格,鄰近也有停車場,民眾擔心取締問題,地方上畫設停車格的意願不高,至今只有礁溪鄉兩處路段實施。縣府會繼續透過公所與民眾溝通,優先在交通較混亂的車站、學校、夜市、醫院附近加強溝通與推動。民眾在畫有停車格的路段,未依規定停放,得罰鍰;未畫停車格的路段,則視妨礙交通狀況,決定是否開罰。
縣民質疑騎樓屬於私有性質,縣府將依法開罰,縣內主要道路兩旁設置人行道遭當地居民或店家當作私人停車場,臨停或長期占用違停,為何不取締?
交通處長王明輝說,汽機車違停人行道,警察機關可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告發。
留言 1
陳冠廷
先把符合人本交通無障礙規範的人行道建置好再說吧
2022年12月31日11:09
顯示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