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國內電動車輛逐漸普及,國家運輸安全調查委員會修訂「運輸事故調查法」擴大重大運輸事故範圍,即日起除納入電動車輛、具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車輛為重大事故調查範圍,可能載運大量乘客的校車、交通車等也納入。此外,鐵路重大事故也增列「外物入侵」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等項目;另修正重大水路事故定義等。
隨著汽車科技的進步,愈來愈多車輛已配備輔助駕駛系統(ADAS),但目前台灣市售車輛輔助駕駛系統為等級0至2(SAE J3016 Level 0至2),雖然有自動跟車(ACC)及車道置中(LKC)等功能,有助行車穩定性,但對路況變化的反應仍有相當侷限性,不少駕駛將其當作自動駕駛使用,導致相關事故頻傳。
運安會指出,考量車輛製造商發展新型態能源車輛或裝設先進輔助駕駛系統車輛,實務上已接獲多起開啟先進輔助駕駛系統而未注意車前狀況事故,經實地了解後確有調查改善需求,因此將電動車輛、具先進駕駛輔助系統車輛及未來隨科技發展新型態車輛納入重大運輸事故調查範圍。
運安會也說,過去重大公路事故調查範圍為「汽車運輸業」造成超過3人死亡,或死亡及傷害超過10人,或傷害超過15人,考量國內仍有部分非汽車運輸業的大客車可能載運大量乘客,如校車、交通車等,為凸顯其重要性且使調查範圍有效包含這些車輛,此次也納入自用大客車,並下修門檻為死亡3人以上、或死亡及傷害10人以上,或傷害15人以上。
在鐵路事故方面,運安會表示,過去鐵路法跟大眾捷運法名詞用法不一,此次修正一併做整合。而過去接獲多起外物入侵通報案件,經實地勘檢評估後,確有調查改善需求,因此增列「外物入侵」為重大鐵道事故範圍,並依個案判斷,如有造成列車衝撞、出軌或火災等重大事故狀況即介入調查。此外,過去也接獲非屬營運列車發生多起重大事故,且造成人民生命影響通報案件,經實際瞭解後,確有調查改善需求,因此納入。
另外,運安會為與國際海事組織海難調查章程調和,此次也修正重大水路事故定義,過去調查事故為屬地主義,配合國際海事組織規定及精神,調查事故改為船旗國(船舶的國籍),以事故發生當下須與船舶運作直接相關為原則,並排除人員故意或不作為行為而導致事故。
運安會也說,另為明確定義國內嚴重環境損害規模,經參考交通部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規定,「我國海域因海難致船上殘油外洩或有外洩之虞逾700公噸者屬重大外洩」,因此修正現行規定更為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