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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惡龍」張錫銘18次求假釋遭駁上法庭 矯正署︰未和解修復是關鍵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10月05日06:24 • 發布於 2022年10月05日06:17
張錫銘妻子(左二)由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左一)陪同,在台南地院開庭後對外說明。(記者王俊忠攝)
張錫銘妻子(左二)由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左一)陪同,在台南地院開庭後對外說明。(記者王俊忠攝)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犯下多件擄人勒贖與殺人、槍砲等重大刑案的「惡龍」張錫銘,被合併判無期徒刑、在台南監獄服刑已15年,他自稱迄今年6月前後已申請18次假釋都未獲通過、大嘆想回歸社會如此之難。他對其中第16次申請未准打行政訴訟,今天台南地院開庭,矯正署指張未與受害人和解賠償、修復是不准的重要因素;張與律師則予反駁,法官侯明正審理後宣布10月19日上午宣判此案。

上午言詞辯論庭,張錫銘被提到法院親自出庭,與委任律師一起說明矯正署應准他假釋的主張,包括張錫銘妻子、國內監所關注小組成員、張的友人與許多媒體記者都到庭關切與旁聽。警方如臨大敵、嚴密部署警力,防範脫序意外發生。

張的律師指矯正署不准張假釋,原因一是張的犯行前科,這在判無期徒刑時已評價過了,如今張在獄中表現正常、獎勵多次,改變想法,再犯率低,雙重評價不合法;二是張未與受害人和解與賠償,張有請檢方協助聯絡受害人,但未達成,同案被告中有未與受害人和解、已假釋的,矯正署這理由於法無據。

律師說,假釋審查會(假審會)對張的第14次、15次申請假釋是通過的,第16次之後假審會又不同意,因基礎事實沒有變動,為何假審會前後決議不一致?

矯正署代表說明,假審會是審查假釋的前階段作業,是程序並非決定,提供矯正署參酌,該署前後18次不准假釋決定是一致的,並沒有不同,矯正署不准理由有敘明除了張犯行重大、也無和解賠償相關紀錄;此外每次假審會委員不同,有可能做出不同決議,第16次之後,假審會都不同意張假釋。

矯正署強調,未對張的犯行做重複評價,對不准張假釋的重要因素是國內刑事政策改變,早期是看受刑人在監服刑表現;如今有被害人保護法,會把受害人態度與和解加重比例、納入准否假釋的參考。張犯下殺人1人死亡、殺人未遂3人受傷(其中有2警)、毀損警車與擄人勒贖12名受害人,其中對警察也未積極尋求和解。

張錫銘表示,監獄教誨師告知他可向檢方申請協助,所以請檢方協助聯絡,但未獲准;他並細數在監獄內得到的許多不公平對待。對於受害警察部分,監所關注小組理事長陳惠敏在開庭後說,會行文警政署尋求和解。

侯明正詢問張是否可能透過律師或其他友人管道去尋求與受害人和解,或是提出修復和解計畫,對於張自認的監獄不公平對待,建議可尋求另外救濟,與本案是兩碼事,法院會針對矯正署不准假釋的處分檢視有無違法之處?但能否假釋是矯正署的權責,法院不會做最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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