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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刑事訴訟法三讀 完善保安處分程序權保障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11月15日11:40 • 發布於 2022年11月15日04:38 • 劉玉秋採訪
立法院院會今天(1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資料照片。(劉玉秋攝)
立法院院會今天(1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資料照片。(劉玉秋攝)

為因應大法官第799號解釋,完善保安處分程序,立法院會今天(15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未來聲請裁定宣告保安處分的種類,將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做區分,而涉及拘束人身自由的保安處分裁定程序,應給當事人陳述意見。

大法官第799號解釋指出,「刑事訴訟法」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未規定應賦予受處分人於法院就聲請或停止強制治療程序,得親自或委任辯護人到庭陳述意見的機會,以及如受治療者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的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為因應大法官第799號解釋,完善保安處分程序,立法院會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修正案」,以人身自由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種類,明定聲請程序、准駁依據、應強制辯護情形。立法院長游錫堃說:『(原音)決議:刑事訴訟法增定第481條之1至481條之7條文,並將481條條文修正通過。』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法案審查時表示,釋字第799號解釋雖僅提及強制治療處分部分,但司法院為求周延,旋即著手研議各類型「保安處分」的程序權保障,而這次修法重點,包括依人身自由的拘束程度區分保安處分的種類、應強制辯護的情形及準用輔佐人的規定等。

根據三讀通過條文明定,檢察官聲請上訴處分時,應以聲請書敘明理由及證據,並同時以聲請書繕本通知受處分人;如果受處分人因身心障礙,導致無法進行完全陳述,且未經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其辯護。

另外,三讀條文也明定,辯護人於許可延長監護、強制治療、撤銷保護管束、拘束人身自由的聲請案件時,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在法院部分,受理這些聲請案件除顯無必要者外,應指定期日傳喚受處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法院也應給予到場的受處分人、辯護人、輔佐人陳述意見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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