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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西拉雅族釋憲案判決違憲 3年內須修法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2年10月28日23:45 • 發布於 2022年10月28日08:41 • 歐陽夢萍採訪
憲法法庭28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司法院提供)
憲法法庭28日判決原住民身分法相關條文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應於3年內修法或另定特別法。 (司法院提供)

針對西拉雅族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28日)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所稱原住民的定義性規定,僅指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並未及於符合憲法及增修條文要件的其他台灣原住民族,致其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保障,違憲,相關機關應於本判決宣示日起3年內修法或立法。

根據現行原住民族身分法第2條第2款,規定「平地原住民:台灣光復前原籍在平地行政區域內,且戶口調查簿登記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尊親屬屬於原住民,並申請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登記為平地原住民有案者」。當時未登記的西拉族人為爭取身分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天做成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15位大法官一致同意判決違憲。

判決主文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所保障的原住民族應包括既存於台灣的所有台灣南島語系民族,除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的山地原住民及平地原住民,舉凡其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仍然存續,其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且有客觀歷史紀錄可稽的其他台灣南島語系民族,亦均得依其民族意願,申請核定為原住民族;其所屬成員,得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因此,現行原住民身分法第2條平地原住民身分認定須採登記的規定顯然違憲。審判長許宗力:『(原音)並未及於符合本判決主文第1項要件之其他台灣原住民族,致其原住民族身分未受國家法律之保障,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原住民族身分認同權、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11項及第12項前段規定保障原住民族文化等意旨有違。』

在宣判後,相關機關應於3年內依本判決意旨修正原住民身分法或另定特別法,若逾期未完成修法或立法,舉凡日治時期戶口調查簿其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經註記為「熟」或「平」,釋明其所屬民族語言、習俗、傳統等文化特徵至今依然存續,且其所屬民族成員仍維持族群認同者,均得向中央原住民族主管機關申請依本判決意旨認定其民族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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