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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冠:公司董事就股份交換案遭特定人提告特別背信罪,臺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

MoneyDJ理財網

發布於 03月21日21:55

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公告
(5478)智冠-關於本公司董事就股份交換案,遭特定人提告特別背信罪已經臺北地檢署為不起訴處分
1.事實發生日:113/03/21
2.公司名稱: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發生緣由:本公司前於112年12月21日審計委員會暨董事會決議為股份交換案,嗣有特定人邵○恒向臺北地檢署對本公司六位董事提起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之告發,而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作成不起訴處分。
6.因應措施:不適用
7.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9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本公司董事長王俊博、董事張宏源、施明豪及獨立董事徐守德、林軒竹、潘明燦均獲不起訴處分。不起訴處分書並指明告發人經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完全未舉出具體事證,且本公司董事會決議之前已委獨立專家對換股比例提出合理性意見書,故董事及獨立董事基此為決議換股比例,難認有不合理之處。特予說明並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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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MoneyDJ理財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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