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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這餐我請」苗栗議員兩度招待選民恐丟職 二審判3年10月

太報

更新於 03月06日10:31 • 發布於 02月22日04:14 •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苗栗縣議員黃聲全2022年競選期間,在自家釣蝦場涉嫌趁選民在包廂聚餐時前往敬酒拜票,最後還說「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幫幾個選民買掉2400元餐費。隨後其樁腳也在釣蝦場以每桌3000元的價格席開兩桌,其中一桌招待6名選民,黃聲全並現身拉票。黃聲全一審依賄選罪判3年10月,二審今天維持同樣刑度;他去年已被苗栗地院一審宣判當選無效。

苗栗地檢署查出,黃聲全2022年參選第20屆苗栗縣議員,他基於行賄拉票的犯意,在同年9/19晚上,在他實質掌控的釣蝦場裡,趁著馮姓、許姓選民及其他真實身分不詳的8名民眾在包廂聚餐時,到場敬酒拜票。他並趁大夥準備要結帳時,走進包廂告訴他們「這餐我請,拜託你們支持我」,讓他們當場免掉2400元餐費。

同年10/23晚間,陳姓樁腳也為了幫助黃當選,在釣蝦場席開兩桌,每桌價值3000元,其中一桌都是有投票權的選民,該選民桌的費用也由黃負責處理。

一審依據選民證詞及黃聲全實質經營釣蝦場等證據,認定他構成賄選罪,將他重判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陳姓樁腳判2年、褫奪公權3年,但諭知緩刑5年,另須支付18萬元及接受法治教育課程5場次。參與聚餐的馮姓選民等人則被判4到6月徒刑,馮因參加2次飲宴被判合併執行10月。

二審今天認同一審判決,駁回黃聲全上訴,再次判他3年10月,馮姓選民另諭知緩刑。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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