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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憂「酷刑」歐洲人權法院不准他「送中」! 詐騙犯被引渡回台寫司法首例

太報

更新於 02月07日09:51 • 發布於 02月07日09:51 • 侯柏青
法務部。侯柏青
法務部。侯柏青

犯下電信詐欺案逃亡波蘭被逮的劉姓詐騙犯,遭波蘭法院判決引渡中國受審,他嚇得上訴歐洲人權法院(ECHR)求救,結果法院破天荒認定中國存在酷刑和不人道風險,逆轉改判停止移交。而法務部和波蘭簽署司法互助協議適時發揮功效,法務部去年向波蘭正式提出「引渡」請求,歷經該國9個月司法、行政審查程序,檢警終於在今年初成功將劉嫌押返台中地檢署歸案,創下我國自外國引渡通緝犯返台的首例。

檢警調查指出,劉嫌參與的詐騙集團在2016年間在西班牙境內的馬德里、巴塞隆納、阿裡肯特等處設立詐騙電信機房,專門針對中國民眾進行詐騙,2016年7月,中國和西班牙聯手破獲該集團,成功逮捕237名嫌犯,其中多數為台灣人。

中國向西班牙請求引渡獲准,前後至少引渡208名台灣人「送中」受審,此舉曾引發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公署疑慮,擔心嫌犯赴中後有可能遭遇酷刑、不當對待或死刑,呼籲停止引渡。至於劉嫌則聞風逃亡波蘭,但他已經遭到中國鎖定,因此被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他在2017年8月6日一入境波蘭後馬上被逮捕,羈押長達5年6月。由於劉嫌涉及加重詐欺罪,外交部隨即通報法務部轉知台中地檢署立案偵辦。

法務部長蔡清祥內任致力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寫下首例引渡成功案例。資料照。廖瑞祥攝
法務部長蔡清祥內任致力簽署司法互助協議,寫下首例引渡成功案例。資料照。廖瑞祥攝

台灣檢方啟動偵辦,但在此同時,中國也向波蘭請求引渡成功,波蘭歷審法院審核後准予引渡劉嫌。不過,劉嫌不滿引渡,轉而向歐洲人權法院(ECHR)申訴,2022年,法院認為如果將他引渡到中國受審,的確有違反《歐洲人權公約》第3條規定的禁止酷刑或不人道對待風險,逆轉判決停止移交。

然而法務部2019年6月17日和波蘭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協定議定雙方可透過正式的司法互助引渡人犯,成為這起案件的最大轉折契機。法務部在劉嫌的移交判決確定後,積極與外交部、駐波蘭代表處及偵辦劉嫌案件的中檢聯繫,並在去年2月依中檢請求,向波蘭主管機關提出引渡請求。

此案歷經9個月審查程序,去年11月,波蘭法院同意引渡,波蘭司法部長也簽署引渡令,正式批准劉嫌回台受審。我方接獲通知後,法務部為求謹慎周全,曾多次與外交部、高檢署、中檢、波蘭代表處及刑事局開會研商,討論如何執行司法史上首例引渡案件,最後確定由刑事局派員遠赴波蘭執行戒護接返勤務。

檢方指出,刑事局國際科今年1/12派員搭機前往波蘭華沙辦理人犯移交,並於1/15凌晨5時18分,在桃園機場航廈登機口完成逮捕程序後,劉嫌在警方嚴密戒護下解送檢方歸案。

劉嫌被押解回中檢歸案後,檢察官訊後認定他涉犯《刑法》加重詐欺罪,罪嫌重大,有逃亡、串滅證和反覆實施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不過,台中地院認定他有羈押原因,沒有羈押必要,因此裁定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及限制住居;檢方向台中高分院提抗告失敗,檢察官為防止劉嫌逃匿,隨即諭知對他施用科技監控設備。

法務部強調,我國2019年間與波蘭簽署《台波刑事司法合作協定》,於2021年2月23日生效,內容除引渡外,還包括刑事司法互助、受刑人移交、法律及實務見解分享、追訴犯罪及犯罪預防資訊交換等。自從協定生效以來,台波已經完成多起司法互助案件。

法務部表示,這次波蘭同意引渡請求案並協助完成執行,除了創下我國從外國引渡台灣人民返台的首例,也為兩國間的司法合作關係奠定堅實基礎,對於波蘭司法部、警政及移民機關積極協助本件引渡的執行,我方致上由衷感謝。

我國也與德國簽下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資料照。侯柏青攝
我國也與德國簽下刑事司法互助協議。資料照。侯柏青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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