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逃稅案歷經123天,官方調查終於出爐,加總金額高達8.8億人民幣(約40億台幣),繳完罰款就可免於坐牢,其中讓她能免於牢獄,其實關鍵原因在於「修法了」。
大陸2009年2月28日大陸刑法第201條「逃避繳納稅款罪」進行重大修改。「刑七修正案」規定「初次違法免罪」,規定「行為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先前北京資深法律專家劉巧玉上月就提及此事,並拿大陸百花獎影后劉曉慶事件舉例,指劉曉慶當年身為「曉慶文化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及個人涉逃漏稅人民幣1,458萬人民幣(約7290萬台幣存款),她當時卻沒有坐牢,而是留在看守所。成功預言范冰冰免受牢獄之災。
留言 26
Eric
結果還是要錢就對了……
2018年10月03日11:16
傑
在台灣就會沒事了 有錢人逃漏稅算正常現象
2018年10月03日11:00
D.C. Lin
原來是提錢來講就好辨事
2018年10月03日11:43
Dr. J Shiao
國家機器是全球的人民都無法對抗的
2018年10月03日12:00
葉宇卿
說來說去 就是要錢!
2018年10月03日1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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