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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台南市副議長涉貪助理費1860萬 妻收押禁見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29日11:26 • 發布於 2021年12月29日11:26
台南市副議長林炳利涉貪助理費,檢方調查後認為她的妻子是團隊財務負責人聲押,南院裁定羈押禁見。(資料照)
台南市副議長林炳利涉貪助理費,檢方調查後認為她的妻子是團隊財務負責人聲押,南院裁定羈押禁見。(資料照)

〔記者王捷/台南報導〕台南市副議長林炳利昨天因涉浮報助理費遭搜索,檢方認為副議長洪姓妻子是助理費主要負責人,10多年來可能詐領1860萬的助理費,今天下午向台南地院聲請羈押,洪婦坦承自己的確是犯偽造文書罪,但否認貪污。南院採信貪污證據,且是5年以上重罪,加上洪婦未交代犯罪金流,有串證疑慮,晚間裁定羈押禁見。

依據檢方的偵查,洪婦是林炳利團隊財務負責人,而且有相關證據顯示,她用「人頭助理」向議會申領助理公費,這些「人頭助理」的存摺、提款卡也都是由洪婦統一管理,直到議會撥款下來時,她再指示其他人去提領、轉帳。

洪婦在羈押庭喊冤說,她認為是偽造文書,並不構成犯貪污治罪的構成要件,但是南院並不採信,這是因為在法律實務上,偽造文書與貪污的認定,會以詐領助理費是否用在為民服上。

舉例來說,在選舉期間,會請多一點的人幫忙直到選舉結束,但助理費用有限,因此就會有詐領的情況,不過實際上領用這筆費用的助理,仍有政治人物底下工作,這樣的事實證據,會比較偏向偽造文書;不過,如果「助理」只是掛名,甚至連辦公室都沒去過,明顯就是「人頭」,那麼可能就符合貪污治罪條例的構成要件。

南院認為,以目前的證據,洪婦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利用職務上的機會詐取財物,還有刑法第214條、第216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而且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是5年以上徒刑,這符合刑訴法對重罪的認定。

刑訴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了保障人權、維護偵查、審判程序,但是如果一件犯罪事實侵害公眾的利益,為了保障審判程序,法官就會權衡公眾利益與人權的比例,洪婦犯案後,她頻頻聲稱與丈夫林炳利都不知情,也沒有交代金流,法官權衡下,擔心有串證的可能,做出羈押禁見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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