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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石木欽懲戒案 懲戒法院二審改判撤職停止任用1年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09月02日07:10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日電)前公懲會委員長石木欽與翁茂鍾不當接觸案,懲戒法院職務法庭一審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職務法庭二審今天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全案確定。

石木欽被控自民國86年7月22日至106年間長期與涉訟當事人翁茂鍾飲宴、球敘,包括翁茂鍾涉有5件官司案期間所委任的律師在場時均未迴避,並提供法律意見。石木欽另被控不當以其妻兒名義,買進翁茂鍾所經營控制的怡安公司、聯亞公司股票獲取利益。

監察院於109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職務法庭認定石木欽透過配偶以兒子名義買進聯亞股票有違失,罰俸1年,約新台幣354萬餘元。101年7月6日以前違失行為逾追懲時效,予以免議。

監察院、石木欽均提起上訴。職務法庭二審於今年6月間召開準備程序庭,石木欽請假未到;職務法庭8月間召開言詞辯論庭,石木欽以家中有事請假未到,由代理人進行辯論程序。合議庭庭末諭知辯論終結,今天下午3時宣判。(編輯:張銘坤)111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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