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教育部體育署最新在行政院公報上公告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明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終止契約等必要,或經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或者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等情況,都不得進用為高中以下各級學校的外聘運動教練。這項規定自9月23日生效。
這項規定所指的外聘運動教練(簡稱外聘教練),是指學校、學生家長會或家長個人自行進(運)用,且非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及專任運動教練輔導及管理辦法聘(僱)用,對學校學生,實際從事或協助運動訓練相關工作之教練。學校或家長會進(運)用外聘教練時,應與外聘教練簽訂契約;家長會並應將簽訂之契約,報學校備查。
體育署為健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動教練之進(運)用及管理,並落實校園安全防護,保障學生權益,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外聘運動教練進(運)用及不適任通報注意事項」列舉了超過20項不得進(運)用為外聘教練的相關規定,重點包括: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或者經 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其他不得進(運)用為外聘教練的相關規定還包括: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查證屬實;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授意或唆使選手使用運動禁藥,經權責機構團體查證屬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