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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換發身分證 拒載配偶、父母姓名// 法院准了 戶政要上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2年06月08日21:29 • 發布於 2022年06月08日21:30
律師換發身分證,要求不要登載配偶等特定個人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內政部戶政司要求、並協助戶政事務所上訴。身分證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律師換發身分證,要求不要登載配偶等特定個人資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准;內政部戶政司要求、並協助戶政事務所上訴。身分證示意圖,與新聞事件無關。(資料照)

〔記者溫于德、蔡思培、吳書緯/台北報導〕律師陳宏奇去年初赴台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申請換發身分證時,要求新的身分證不要登載配偶等特定個人資訊,遭戶政人員拒絕後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其中,配偶及父母姓名、役別屬於「間接」辨識資訊,若強制登載,確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判決陳男換發身分證時,可以不登載相關個資,全案可上訴。內政部戶政司長林清淇昨表示,無法接受判決,將要求、並協助戶政事務所上訴。

戶政所:依戶籍法規定登載資料

不過,針對陳在同案要求身分證上不要印上大頭照,也不要出現生日、性別、出生地、戶籍地址等資訊,法官則認為,此屬辨識個人身分的重要資訊,有必要在身分證上揭露,則駁回陳男請求。

陳主張,根據釋字六○三號解釋,憲法保障個人的「資訊隱私權」及「資訊自主權」,憲法法庭的判決也保障「人民不表意自由權」,他可以決定是否在身分證新增、修改或移除個人重要隱私資訊。

戶政事務所則解釋,依《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規定,若不要在身分證印上個人大頭照,必須是顏面傷殘、身心障礙、重病、植物人等特殊情形,至於其餘個資則是戶籍法規定用來辨識個人身分的資料,因此拒絕依他所求辦理。

北高行:已逾越戶籍法授權意旨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戶政事務所以《國民身分證管理辦法》要求記載陳男配偶及父母姓名、役別,已逾越戶籍法第五十一條中的「國民身分證用以辨識個人身分,其效用及於全國」的授權意旨,這些資料也都是「間接」辨識資訊,載入身分證有違比例原則,因此判決不應記載。

北市文山區戶政事務所主任洪育懷說,身分證發放還是由內政部規定,戶所是地方執行單位,內政部已表態支持上訴,文山區戶政事務所應會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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