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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

婦團:職場性騷處置 雇主義務不該雙軌制

中央廣播電臺

更新於 2023年08月01日03:15 • 發布於 2023年07月31日09:48 • 劉品希採訪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資料照/劉品希 攝)
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資料照/劉品希 攝)

立法院今天(31日)三讀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表示,修正條文對於職場性騷擾的處置,以當事人申訴與否區分雇主義務,他們主張雇主的保護照顧義務不應「雙軌制」,權勢性騷定義範圍也應納入「信仰活動」。

立法院31日三讀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與「性騷擾防治法」修正,對此,婦女新知基金會秘書長覃玉蓉受訪時表示,根據修正條文,雇主對於接獲「申訴」性騷案件與「知悉」性騷案件的照顧保護責任不同,若有提出申訴,雇主應採行避免性騷擾事件再度發生的措施並進行調查,也要對行為人進行適當懲戒或處理;但若僅是「知悉」,則只須進行事實釐清、調整工作內容等措施,雇主的責任較少。

覃玉蓉認為雇主的責任應該單軌制,不應因為被害人申訴與否而有差別,否則未來可能仍會讓案件傾向不申訴。她說:『(原音)那其實如果是這樣寫一個單軌制就會比較明確,就是說申訴跟不申訴,他唯一的區別就是他有沒有要產出一個正式的調查報告,那這樣子寫法就是說,只要他知悉,他就有責任要做後續的立即補救措施的一些做法;那再來就是說,如果今天沒有收到申訴,他要調查也可以,只是他不需要是一個很正式的調查報告這樣子,所以這樣寫其實就比較不會有這種雙軌制,然後雇主可能會有一個誘因,就是說那我還是希望他不要申訴。』

此外,對於先前所爭論的「信仰活動」是否要明列在權勢性騷的定義範圍,三讀通過的條文仍未納入。覃玉蓉表示,過去曾發生加害人為同一人,被害人當中一人因與宗教團體有聘僱關係、另一人為一般信徒,而導致前者案件被起訴、後者案件卻因無法符合現行法律下權勢定義因而不起訴的案例;衛福部認為納入「信仰活動」太過敏感,但正因為這是敏感議題,過去也曾發生過,因此修法更應補上漏洞,明確納入「信仰活動」。

現代婦女基金會則表示,性騷擾對被害者造成的傷害不因發生場域而有所不同,但職場與校園性騷擾的行為人無法依「性騷擾防治法」課以行政罰,他們認為「性騷擾防治法」對於行為人的懲處不應排除「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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