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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卓蘭鎮公所前秘書賣官 二審仍判4年10月

中央通訊社

發布於 2022年11月30日10:48

(中央社記者趙麗妍台中30日電)苗栗縣卓蘭鎮公所前秘書徐士凡涉嫌在2015、2016年間,收受賴姓、張姓鎮民代表紅包,錄取2人之子為清潔隊員,二審今天宣判,徐男維持4年10月徒刑,張女因認罪改判5月。

台中高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徐士凡2015、2016年間擔任苗栗縣卓蘭鎮公所秘書,有決行卓蘭鎮清潔隊員任用的權限,先收受賴男的50萬元紅包,錄取賴男兒子為清潔隊員。

隔年,得知張姓女鎮民代表的兒子務農,因噴灑農藥導致身體不適,告知張女可讓兒子加入清潔隊,張女兒子被錄取後,張女也交付50萬元賄款給徐男。

台中高分院今天宣判,徐男、張女都對量刑部分提出上訴。張女在二審時自白犯罪,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減刑,撤銷原判,改判張女5月徒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徐男在一審被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4年10月,褫奪公權5年;另依交付賄賂罪,判賴男3月、得易科、緩刑2年、褫奪公權1年,張女則判7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編輯:謝雅竹)11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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