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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懲戒法院判決石木欽罰俸1年 提案監委研議是否上訴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1年12月24日09:52 • 發布於 2021年12月24日09:52
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委王美玉(右1)、高涌誠(右2)說,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就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是否提起上訴。(資料照)
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委王美玉(右1)、高涌誠(右2)說,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就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是否提起上訴。(資料照)

〔記者吳書緯/台北報導〕懲戒法院認定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前委員長石木欽,涉嫌與富商翁茂鍾不當往來,今天判決罰俸1年,可上訴。去年8月提案彈劾石木欽的監委王美玉、高涌誠說,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就判決違背法令部分,是否提起上訴。

王美玉、高涌誠指出,懲戒法院肯定本案移送程序合乎監察法等相關規定,正確理解監察院在懲戒程序所應負之舉證責任,針對石木欽由配偶以次子名義向翁茂鍾購入聯亞公司股票等節應予懲戒,表示肯定。

然而,兩位監委說,石木欽案是目前層級最高、涉案層面最廣的司法風紀案件,攸關社會大眾對司法人員的獨立、公正與信賴。本件判決或以超過時效,或以事證不足,而認定上述諸多不當會面接觸或股票買賣獲利不予懲戒,有待商榷。

王美玉、高涌誠說,根據懲戒法院新聞稿,石木欽於1997年至1999年多次與翁茂鍾多次飲宴討論百利案,而翁茂鍾在2003年、2004年兩度進入最高法院內,而石木欽於1998年至1999年間以配偶名義購買怡安公司股票,又石木欽於2003年至2007年間以配偶或次子名義買賣怡安公司股票,但上述行為均因未超過追懲時效而免議。

因此,他們認為,石木欽違失行為是否已逾懲戒權行使期間,固然尊重懲戒法院認事用法之職權判斷,但監察院彈劾案文已經指出,基於「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不能將違失行為分別評價,如有一部行為在懲戒權行使期間內,應一併予以懲戒。

王美玉、高涌誠說,監院彈劾案的這項法律見解,與主要由法官組成的司法院2019年第6次人審會決議相同,也就是與最高司法機關司法院的看法,完全一致,因此懲戒法院認為部分行為逾追懲時效,有待商榷。

此外,兩位監委另指出,懲戒法院認為石木欽數次與翁茂鍾會面或球敘、又在擔任最高法院法官期間,未迴避翁茂鍾相關案、石木欽次子於2016年7月29日後陸續賣出「逾」100張聯亞公司股票及陸續自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進聯亞公司股票、且在2017年仍與翁茂鍾有日常聯繫。

針對上述4項無積極事證可認違失部分,王美玉、高涌誠指出,社會所期待的法官,乃以高於一般公務員之品格操守自我要求,以具體行動避免公務及私人生活中違法不當或外觀疑似違法不當的行為,本件判決是台灣司法風紀重要的里程碑,判決負有確立司法人員交友分際之使命,以維護司法尊嚴,贏得人民對司法的信賴,將詳細檢視判決理由,作為是否上訴之參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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