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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行員7種手法將客戶千萬變自己的 彰銀10年渾然不知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7年10月23日17:23 • 發布於 2017年10月23日09:16

前彰化銀行行員蕭鴻欽利用某日籍存戶帳戶除定存外,都不提存、不補摺,將存戶帳戶內1千多萬元轉到自己帳戶裡,離職走人;蕭捲款10年,弊情曝光,由檢方查辦;法院審理時,蕭還款,彰銀具狀表示損失全部獲賠,台北地院今天依違反銀行法背信罪,判決蕭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可上訴。

蕭鴻欽1997年到2004年在彰銀分行擔任辦事員,他發現,某日籍婦人於1997年3月開戶,1998年6月時存入活存13萬4544元、致帳戶餘額變為977萬1284元,之後,除每半年的活存利息會自動轉存外,長期沒有其他存提交易,也無任何補摺動作,起意洗錢。

蕭鴻欽於2003年7月,因承辦張姓等6名客戶申請信用卡業務,取得他們的身分證影本,先於2003年8月登入分行電腦作業系統,將日籍婦人的基本資料變更為張姓客戶資料,再偽刻其他5人印章,將日籍婦人的錢連本帶利共1111萬4900元,轉到自己可掌控的6名假客戶帳戶內。

判決書指出,贓款第一步轉到6名客戶帳戶後,蕭鴻欽再將錢以「臨櫃提款」、「申請台支」、「開立支票」、「ATM 領現」、「電匯」、「現金存入」、「轉帳」等7種方式,全數整合存入自己名下的銀行帳戶內,完成洗錢。

作案之後,蕭2004年底火速辦理離職,依照判決書記載,有長達10年的時間,銀行方面渾然不知,蕭逍遙法外;2014年12月,日籍婦人持存摺前往彰銀台北分行辦理臨櫃提款,彰銀查帳後,請台北地檢署偵辦,揪出蕭鴻欽。

蕭鴻欽偵查中否認犯罪,審判中賠償損失,彰銀具狀表明蕭「已完全填補其損失」。判決指出,蕭負責承辦收受存款業務,將客戶存款挪為己用,造成彰銀商譽、財產損失,影響金融秩序安定,不過,他審判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與彰銀和解,審酌犯罪情狀,宣告他緩刑,以啟自新。

台北地院外貌。記者王聖藜/攝影
台北地院外貌。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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