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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店長暗槓1000元賠老闆20萬 還錢還到2021年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18年07月20日05:21 • 發布於 2018年07月20日03:42

台北市饒河夜市某手機3C配件連鎖店王姓前店長,收取客戶給的1000元現金,順手放口袋,被業者調閱監視器發現,提告侵占,王被法辦。台北地院審理,王認罪,和業者和解,賠20萬元,法官今天依業務侵占罪判王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18萬元,緩刑4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王和巫姓業者達成的和解條件,是本月5日在法庭上已先給付巫1萬元,至於餘款,則從今年10月20日起,每個月20日以前各再付巫5000元,如未履行條件,緩刑會被撤銷;依照和解內容,王A了業者的營業額1000元,要「還錢」還到2021年11月,得不償失。

檢方指控,22歲的王2015年擔任店長,應將營收匯入門市專戶,2017年4月8日晚間,他收了客人買商品的1000元後,將錢放進口袋,業者察覺營收短少,察看監視器畫面「破案」,向檢警提告,王被依業務侵占罪嫌起訴。

法官認為,王受雇於被害業者,不能克盡職守,造成被害人損失,但犯後坦承犯行,與對方和解,態度良好,他沒有有期徒刑以上的前科,一時失慮而犯案,和解後獲告訴人同意給予緩刑,依法判決。

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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