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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財部:自住房地重購退稅 5年內不得出租營業或移轉

anue鉅亨網

更新於 03月15日10:01 • 發布於 03月15日10:01
〈房產〉財部:自住房地重購退稅  5年內不得出租營業或移轉
財部:自住房地重購退稅 5年內不得出租營業或移轉 (圖:stock)

個人重購自住房地,無論是先賣後買或是先買後賣,只要出售舊房地與重購新房地兩者移轉登記時間在 2 年內且是自住,均可適用房地合一稅重購退稅或扣抵稅額,但請注意新購自住房地 5 年內只能自住,不可改作出租、營業及其他用途或移轉,且出售及重購房屋必須為個人或配偶登記所有,否則將面臨補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 106 年 7 月 5 日以 850 萬元購入 A 屋並將戶籍遷入且居住,於 111 年 8 月 23 日再以 1,200 萬元購入 B 屋。甲君於購入 B 屋後旋即將 A 屋於 111 年 12 月 15 日以 1,000 萬元出售他人,甲君將戶籍由 A 屋遷至 B 屋,經計算出售 A 屋須繳納房地合一稅額 22 萬元【(成交價 1,000 萬元 - 取得成本 850 萬元 - 可減除移轉費用 30 萬 - 土地漲價總數額 10 萬元)× 適用稅率 20%】,甲君以 B 屋購買價款 1,200 萬元高於 A 屋出售價款 1,000 萬元為由,申請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 22 萬元。

該局經查發現,甲君將 B 屋於 112 年 5 月出租予他人做為營業使用,且甲君實際另住他縣市,於是依規定否准甲君重購自住房地扣抵稅額,並追補房地合一稅款。

該局進一步提醒,有關自住房地退稅或扣抵稅額規定,除作為自住房屋使用及重購房屋 5 年內不可改作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等規定外,出售及重購房屋必須為個人或配偶登記所有,且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應依規定於該出售及重購房地有戶籍登記並實際居住,無其他用途,才可申請適用重購自住房地退稅扣抵。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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