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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立院三讀》刑事訴訟法修正 聲請回復原狀等期間延長為10日

自由電子報

更新於 2023年04月18日02:25 • 發布於 2023年04月18日01:48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資料照)

〔記者陳政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今(18日)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期間,由現行的5日,均延長為10日,確保聲請人得以充分行使權利;並配合增訂「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條之15,以利實務運作。

立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本月6日併案審查司法院、行政院函請審議及國民黨立委葉毓蘭等人所提「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416條條文修正草案」,經立委與官員討論後達成共識,依據司法院、行政院提案版本通過,全案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司法院秘書長林輝煌當時說明,為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將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準抗告)期間,由現行的5日,均延長為10日,保障當事人的權益,完善救濟規定,因此修正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項及第416條第3項規定。

法務部政務次長蔡碧仲亦指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一項規定,「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聲請回復原狀期間為5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164條第一項所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10日,應屬過短。

蔡碧仲說,依「刑事訴訟法」第416條第三項規定,有關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的期間為5日,相較於民事訴訟法第485條第二項、第487條所定對於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所為裁定提出異議的期間10日,亦屬過短。

立法院院會今日在無人反對的情況下,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416條條文修正草案」。另,院會今日亦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5條文修正案」,讓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第67條、第416條施行時,依修正前規定尚未屆滿者,應採有利於聲請人的原則,使其得適用較有利的修正後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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