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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

量刑逾400年理由曝光 李朝卿涉貪收回扣88次汙530萬

聯合新聞網

更新於 2022年09月29日08:20 • 發布於 2022年09月29日07:57

南投縣前縣長李朝卿,涉在任內利用發包莫拉克風災重建工程的機會,與妻舅簡瑞祺向承包商收取回扣,一審認定涉貪有111案,案經歷年審理後,已有17案確定,李遭判刑16年6月,已入監服刑,其中94案在去年發回更二審,其中仍有81案,被合議庭認定李收取回扣88次,貪汙金額530萬餘元,分別判刑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

更二審審理期間,李與簡雖都否認收取回扣,辯稱「遭人誣陷」,但合議庭根據同案被告及證人證詞,以及相關工程召標、開標文件等證據,認定李、簡有收取回扣的貪汙犯行。

合議庭批評,李違法收取廠商回扣,謀取私利,不僅有愧職守,背棄縣民的託付與期待,視法律為無物,「敗壞官箴,莫此為甚」。

更二審指出,李朝卿在2005年12月20日至2012年11月30日,擔任南投縣長,任職期間,利用經辦縣府發包公用工程「99凡那比C1-011水里鄉投58線2K+500(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試工作」等案的機會,單獨或共同為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88次,金額合計達530萬9926元。

另外,簡瑞祺是李朝卿的妻舅(非公務員),利用李及南投縣政府相關公務員,經辦縣府發包「101年全民運動會場地布置及獎品紀念品」等案機會,與李等人為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共1次,金額合計達50萬元。

合議庭認定,去年最高法院發回更二審的有94案,部分是想像性競合犯的概念,有90罪認定有罪,經合併後為81罪,分別依貪汙治罪條例,判李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另外有4罪,則是因證據不足,宣判無罪,另外簡的部分則是判刑6年6月,都可再上訴。

合議庭指出,更一審未審酌全案從一審審理迄今,已超過8年,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的減刑規定,因此撤銷更一審判決,將認定有罪的81案都依法予以減刑。

另外,因全案李已有判決16年6月確定在監執行,而此次宣判的81罪都分別判處5年6月至6年2月不等徒刑,累計刑期超過400年,不過為了顧及當事人權益,加上有罪部分還要與李之前的前案刑期合併,所以此次就不宣告應執行刑,以免浪費司法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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