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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男買春「3.6萬伴遊妹自願觀戰」 他慘遭控性侵

EBC 東森新聞

更新於 2025年05月17日08:22 • 發布於 2025年05月17日08:22

台中一名男子小祥(化名)2023年4月間找了傳播妹阿花(化名)伴遊,共17小時付了3.6萬元,期間找來另一名提供性服務的女子,阿花還說要在一旁觀戰,事後小祥卻遭阿花提告性侵。台中地院一審審理認定證據不足,宣判小祥無罪,檢方不服提起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阿花說詞反覆、缺乏補強證據,駁回上訴,維持原審無罪判決。

判決書指出,案發於2023年4月某日,阿花當晚在台中市南屯區某KTV與小祥及其友人一同飲酒,聚會結束後,阿花自稱因飲酒過量感到不適,小祥提議帶她前往附近旅館休息,2人遂共赴旅館開房,未料阿花在睡夢中驚醒時,發現小祥將她的褲子脫下並壓在她身上性侵,當下阿花反抗稱「不要」,但小祥仍持續行為。隔天阿花赴醫院驗傷報案。

小祥承認與阿花有擁抱、親吻等親密行為,但當天他把阿花的內褲脫下後,阿花表示拒絕,他便沒有繼續,隨後阿花就搭車返家。此外,2人的對話紀錄中提及,當天小祥有找其他女生到房間提供性服務,但阿花見到另名女子後,非但沒有離去,還稱「我留在旁邊吃瓜不好嗎?」而小祥在當天晚間7時就請阿花離開,但阿花一直待到晚間9時才走,離開時一派輕鬆,且未請櫃檯報警。

法院審理時發現,阿花於警詢、偵查與法庭陳述中內容有多處矛盾。例如她起初表示「驚醒時被告正在進行」,後又稱「懷疑是被侵犯」,且多次使用「推測」「應該是」等語,無法明確指述案發經過。

此外,其在案發當日並未即時報案,改至隔日才赴醫驗傷,也未保留床單等可能佐證物,雖在阿花褲子上發現帶有小祥DNA的精斑,但無法證明性交是否強迫進行,也未能排除精液可能來源於非性交行為,如自我排泄或他人協助清潔後遺留。

因此,法院認定本案雖有間接證據,但不足以補強阿花之指控,無法達到刑事訴訟「排除一切合理懷疑」的舉證標準。檢方不服原判無罪,提起上訴,但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為,一審已綜合考量所有證據,合理認定事實,並無違法或不當,遂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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